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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有哪些必要的义务

日期:2019-02-13 02:55:39 / 人气:264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unit)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protocol)的网站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láo wù)派遣单位(unit)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protocol)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reward)。
劳务(láo wù)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expense)。天津劳务派遣现在有一种‘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
【解读】
本条是对劳务派遣单位(unit)的义务的规定(guī dìng)。天津劳务派遣公司国外主要以“项目型”派遣或外包为主,占整个劳务派遣市场的7成以上。在这种派遣和外包形式中,岗位因项目的设立而存在和结束,项目周期通常在12-15个星期左右,岗位人员在项目结束后就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其他公司的项目工作。总体而言,以岗位而论,存在临时性、专业性、辅助性等特征。
目前从事劳务(láo wù)派遣的公司中,作法不一,良莠不齐。天津劳务派遣公司国外主要以“项目型”派遣或外包为主,占整个劳务派遣市场的7成以上。在这种派遣和外包形式中,岗位因项目的设立而存在和结束,项目周期通常在12-15个星期左右,岗位人员在项目结束后就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其他公司的项目工作。总体而言,以岗位而论,存在临时性、专业性、辅助性等特征。运作标准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工都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contract),在合同中将工资、社会保险等都规定清楚,同时与接受单位都签订劳务派遣协议(protocol),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两个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如果劳务派遣工被接受单位无故提前解除(解释:解决、消除)劳动关系的,有的劳务派遣单位还要与接受单位谈判,要求支付经济(jīng jì)补偿金等。有一些劳务派遣单位由于自身实力和认识等原因,很少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zé rèn),如不参与招聘,在接受单位完成招聘工作后,只是补签劳动合同。平时对劳务派遣工很少关心,除了每年年初签订劳动合同外,几乎没有什么联系,更没有履行相应的保障(起保障作用的事物)义务。在劳务派遣工在接受单位的工作结束后,劳动合同也自动结束,不承担任何责任。对这些不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工与接受单位都表示不满。有的劳务派遣工认为其与劳务派遣单位没有什么关系,双方之间缺乏基本的沟通。有的接受单位认为劳务派遣单位只知道收取管理(guǎn lǐ)费,其他一律不管,相反接受单位为了稳定(解释:稳固安定;没有变动)员工队伍,履行了非常多劳务派遣单位的职能,非常不公平。
应当说,劳务(láo wù)派遣方式方法更多的是资本的选择而不是劳动者的选择,因为企业的目的是以此降低用工成本,因此,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极易受到侵犯,对其进行立法标准就显得格外重要。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就业压力巨大并将在相当长时期内持续,大量进城务工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构成就业市场中劳动力的主要部分。有些劳动者或就业能力较低,或流动性较大,劳务派遣所提供的短期、临时的工作适应了这些劳动者的需要,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就业的压力。但是由于我国劳务派遣还基本没有法规的约束,造成劳务派遣单位(unit)滥用(胡乱、过多地使用)劳务派遣,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条规定(guī dìng)了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即劳务派遣单位有义务将劳务派遣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另外,还有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禁止性规定,即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protocol)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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