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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日期:2019-02-19 02:55:30 / 人气:275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guī dìng):劳务(láo wù)派遣单位(unit)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public administration)部门吊销营业(yíng yè)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zé rèn)。天津劳务派遣公司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属于劳务派遣。部分垄断性行业的用工单位通过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方式,在不增加或压缩正式员工编制的前提下,既保证了正式职工尤其是中高层管理人员享受尽可能高的工资待遇,又人为绕开工资总额控制这条“红线”,使工资总额控制制度形同虚设。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具有违法行为时的责任。
《劳动合同(contract)法》的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一条对劳务(láo wù)派遣单位(unit)应当实施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如果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形式有三种:
其一,行政责任(zé rèn)。劳务(láo wù)派遣单位(unit)应当履行的义务涉及多个行政部门,即有劳动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public administration)部门,也有公安行政部门、税务行政部门。当劳务派遣单位违反规定(guī dìng)时,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就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这主要指,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规定登记(registration)的,未按规定要求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contract)的,未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未按规定向在无工作期间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reward)的,劳务派遣协议的网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未将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告知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未按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的等。
其二,行政处罚。天津劳务派遣公司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属于劳务派遣。部分垄断性行业的用工单位通过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方式,在不增加或压缩正式员工编制的前提下,既保证了正式职工尤其是中高层管理人员享受尽可能高的工资待遇,又人为绕开工资总额控制这条“红线”,使工资总额控制制度形同虚设。对于劳务派遣单位(unit)未实施应尽义务情节严重的,劳动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public administration)(guǎn lǐ)部门可以对其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行政处罚所涉及(指关联到,牵涉到)的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虽然仍是以上所述行为,但在情节上更为严重,必须给予处罚,才能体现的权威(解释:对权力的一种自愿的服从和支持)。对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吊销其营业(yíng yè)执照。
其三,连带赔偿责任(zé rèn)。天津劳务派遣公司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属于劳务派遣。部分垄断性行业的用工单位通过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方式,在不增加或压缩正式员工编制的前提下,既保证了正式职工尤其是中高层管理人员享受尽可能高的工资待遇,又人为绕开工资总额控制这条“红线”,使工资总额控制制度形同虚设。即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的损害,不管是劳务(láo wù)派遣单位(unit)造成的,还是用工单位造成的,劳动者都可以要求任何一方承担责任。在一方对劳动者承担了损害赔偿的责任后,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担应承担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连带赔偿责任问题上,对各自应负责任的划分,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procedure)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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