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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受伤的责任承担问题

日期:2018-12-03 11:14:06 / 人气:278


【案情】
崔某应梁某的要求,自带拖拉机为梁某经营(jīng yíng)的个人门市运送粮油,粮油运至门市后,按照行业惯例崔某进行了卸货,在卸油桶时崔某被油桶砸伤右脚,后入院治疗花费人民币若干,而梁某以“没有要求崔某卸货”、“已口头阻止崔某卸货”为由拒绝赔偿。
【分歧】
关于上述案件,有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认为,崔某为梁某卸货实属提供劳务(láo wù)的行为,劳务分为有偿和无偿,崔某在货物运达后,根据行业习惯为梁某卸货属无偿劳务,同时,崔某为梁某运货的行为不符合运输合同(contract)的条件,理由在于崔某是用自己的手扶拖拉机从事运输业务,拖拉机不具备运输设备(shèbèi)的条件,故其运输不构成运输合同关系,仍是一种劳务关系。天津劳务外包如今对于企业而言,有一种省心的人事管理方法,就是把人事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给一个服务机构来完成,叫做劳务外包。外包后,使管理者能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去。《侵权责任(zé rèn)法》第35条规定(guī dìng):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梁某有尽到一定的劝说义务,因此可以适当减轻梁某的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首先,双方构成运输合同(contract)关系。天津劳务派遣公司国外主要以“项目型”派遣或外包为主,占整个劳务派遣市场的7成以上。在这种派遣和外包形式中,岗位因项目的设立而存在和结束,项目周期通常在12-15个星期左右,岗位人员在项目结束后就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其他公司的项目工作。总体而言,以岗位而论,存在临时性、专业性、辅助性等特征。天津劳务外包如今对于企业而言,有一种省心的人事管理方法,就是把人事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给一个服务机构来完成,叫做劳务外包。外包后,使管理者能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去。作为承运人,崔某有义务将货物安全运送到指定地点,同时根据运输行业习惯,崔某也有义务实施相应必要附随义务,如上下货的协助义务;其次,崔某与梁某间不存在管理(guǎn lǐ)、被管理行为,崔某可以依据(yī jù)自身意愿决定是否运输,与梁某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而雇员雇主关系明显特征是人身依附关系,即雇员需要按照雇主意愿进行相关(related)劳务(láo wù)活动,故双方不存在雇员雇主关系。综上,崔、梁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作为承运人的崔某有义务对自己安全负责,崔某主张赔偿没有事实(Fact)和依据。
【评析】
笔者认为,该案存在两层关系:崔某为梁某运送货物,双方之间构成运输合同(contract)关系,崔某将货物运输至门市,即宣告运输活动已经完成,双方的运输合同关系终止;此时崔某在没有任何义务的情况(Condition)下,按照习惯主动为梁某卸货,双方形成一种无偿劳务(láo wù)关系(即帮工),梁某虽口头劝说崔某不要下货,但阻止行为不明显,故梁某一定程度的提醒只可作为减责依据(yī j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Emerson)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guī dìng),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zé rèn)。因此,对于为其提供无偿劳务并因此受伤的的崔某,梁某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zé rè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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