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总则
日期:2019-03-06 11:13:27 / 人气:211
一、关于劳务派遣合同(contract)到期不续签的赔偿相关(related)规定(guī dìng)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如下: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unit)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contract)的经济(jīng jì)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天津劳务外包为外包已经成为一个独立于企业之外的过程,而且许多基础数据都已经不在企业内部,这样导致了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如何将生产外包作为一个独立过程而仍将成为企业整体流程管理的一部分,这将是管理生产外包的核心。根据规定,经济补偿金应该由B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支付。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unit)违反本法规定(guī dìng)解除(解释:解决、消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contract),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二、劳务(láo wù)派遣暂行规定(guī dìng)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劳务(láo wù)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contract)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guī dìng)。
第二条 劳务(láo wù)派遣单位(unit)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公司(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工单位(unit)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天津劳务外包为外包已经成为一个独立于企业之外的过程,而且许多基础数据都已经不在企业内部,这样导致了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如何将生产外包作为一个独立过程而仍将成为企业整体流程管理的一部分,这将是管理生产外包的核心。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fú wù)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用一物质代替另一物质(多为强者取代弱者的地位))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unit)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没有办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unit)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fāng àn)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天津劳务派遣现在有一种‘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
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control)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