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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劳务输出争议的问题?

日期:2019-05-04 11:13:54 / 人气:209


徐某于1999年初受聘进入某外地公司(Company)上海分公司任老板,工作了半年之后,由于该外地公司(以下简称:外地公司)上海分公司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registration)手续而不能为徐某办理正式的用工手续和社会保险缴费手续,1999年8月外地公司和徐某共同找到了上海市的一家知名人才服务(fú wù)公司(徐某于1999年初受聘进入某外地公司上海分公司任总经理,工作了半年之后,由于该外地公司(以下简称:外地公司)上海分公司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而不能为徐某办理正式的用工手续和社会保险缴费手续,1999年8月外地公司和徐某共同找到了上海市的一家知名人才服务公司
徐某于1999年初受聘进入某外地公司(Company)上海分公司任老板,工作了半年之后,由于该外地公司(以下简称:“外地公司”)上海分公司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registration)手续而不能为徐某办理正式的用工手续和社会保险缴费手续,1999年8月外地公司和徐某共同找到了上海市的一家知名人才服务(fú wù)公司(以下简称“人才公司”),徐某同该人才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contract)》,然后人才公司同外地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务(láo wù)合同(contract)》,约定人才公司将徐某派往外地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职务仍为总经理。天津劳务派遣现在有一种‘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
2000年5月外地公司(Company)由于本身经营(jīng yíng)发生困难(difficult)关闭了上海分公司,同时书面通知徐某解除(解释:解决、消除)双方关系并停发工资,而此时无论是前述的《劳动合同(contract)》还是《劳务(láo wù)合同》均未到期。同外地公司几经交涉未果,徐某以外地公司为被申诉人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徐某与外地公司之间并无劳动关系,徐某诉外地公司属主体不当,裁决驳回了徐某的仲裁请求。
劳动者要保护自己的权益,一定要认清自己同谁发生劳动关系,因为这关系到权益受侵害后应当告谁的问题(Emerson),如果告错了人则将承担败诉的结果。天津劳务派遣公司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属于劳务派遣。部分垄断性行业的用工单位通过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方式,在不增加或压缩正式员工编制的前提下,既保证了正式职工尤其是中高层管理人员享受尽可能高的工资待遇,又人为绕开工资总额控制这条“红线”,使工资总额控制制度形同虚设。天津劳务外包如今对于企业而言,有一种省心的人事管理方法,就是把人事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给一个服务机构来完成,叫做劳务外包。外包后,使管理者能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去。如何确定是同谁发生劳动关系
通常情况(Condition)下比较简单,即劳动者作为受聘方,用工单位(unit)作为聘用方,劳动关系在受聘方和聘用方之间产生。但有时情况就比较特殊,如该案中就涉及(指关联到,牵涉到)了三方,即徐某、人才公司(Company)和外地公司。由于徐某系与人才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contract),到外地公司工作系受人才公司的派遣,因此三方的地位分别为徐某是受聘方,人才公司是聘用方,外地公司是实际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在徐某和人才公司之间产生,人才公司同外地公司之间则发生劳务(láo wù)(输出)关系。因此徐某应当以人才公司而非外地公司为被申诉人提起劳动仲裁,劳动者只好打劳务输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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