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凭条是否可以以个人名义开具
日期:2019-06-23 11:18:46 / 人气:221
外单位(unit)来我单位结算费用(expense),开具发票,但是因期限问题,只支付一部分,其余款项挂应付帐款,但发票是单位名称,后来客户领取款项是个人打收条领款,可以吗
【解答】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第十条规定,单位(unit)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天津劳务派遣公司国外主要以“项目型”派遣或外包为主,占整个劳务派遣市场的7成以上。在这种派遣和外包形式中,岗位因项目的设立而存在和结束,项目周期通常在12-15个星期左右,岗位人员在项目结束后就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其他公司的项目工作。总体而言,以岗位而论,存在临时性、专业性、辅助性等特征。
(一)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方法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jīng jì)合同(contract)或相关(related)证明(zhèng míng)。
(二)支付审批。天津劳务外包如今对于企业而言,有一种省心的人事管理方法,就是把人事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给一个服务机构来完成,叫做劳务外包。外包后,使管理者能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去。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procedure)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guī dìng)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pī zhǔn)。
(三)支付复核(审查核对)。复核人应当对批准(pī zhǔn)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fàn wéi)、权限、程序(procedure)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天津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guī dìng)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jì zhàng)。
第十一条单位(unit)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zé rèn)追究制度(institution),防范(解释:防备、戒备)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guǎn lǐ)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guī dìng),所有单位(unit)和从事生产(Produce)、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fú wù)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可以看出,公司在办理支付时,通常情况下,收款方与出具发票方及提供劳务方应是一致的,收款方的经手人是个人,但应该有收款方出具的加盖会计专用章或公章的正式收款凭证(voucher),以避免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