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劳务派遣员工
日期:2019-09-06 11:14:04 / 人气:239
用工单位(unit)无权辞退劳动者,只有用人单位即派遣公司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contract)
若用工单位想解除合同,应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的补偿和赔偿也应由派遣公司承担。
用工单位(unit)可以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解除合同(contract)
派遣公司(Company)解除合同(contract)的情形有: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fraud)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又建立劳动关系对用工单位的工作有重大影响或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被追究刑事责任(zé rèn)、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guī dìng)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作用:知识传递、技能传递、标准传递)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
关于经济补偿:
如果是派遣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有以上情形时,不能索要经济补偿或赔偿;没有以上情形时;可以索要经济补偿金(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半年的补偿半个月工资);解除合同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还应给你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如果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条件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应给双倍。相关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unit)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天津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unit)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第40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extra)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作用:知识传递、技能传递、标准传递)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 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Condition)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contract)的;
(5)《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unit)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jīng jì)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6)《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单位(unit)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guī dìng)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单位提出:协商一致)
(三)用人单位(unit)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guī dìng)解除劳动合同(contract)的;
(四)用人单位(unit)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unit)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contract)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fixed)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行政法规规定(guī dìng)的其他情形。天津劳务外包为外包已经成为一个独立于企业之外的过程,而且许多基础数据都已经不在企业内部,这样导致了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如何将生产外包作为一个独立过程而仍将成为企业整体流程管理的一部分,这将是管理生产外包的核心。”
(7)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 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解释:解决、消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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