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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务外包公司提示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

日期:2018-09-19 02:05:13 / 人气:231

仍在工作的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可以在以下四种情形中去把握。

第一种是按照国家规定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后,又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劳动者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在退休后再劳动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会使得劳动者可能享有双重劳动保险待遇,与现有劳动者保障体系也存在冲突,无法并存。故劳动者在享受基本的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则按照劳务合同或雇佣关系处理。

第二种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返聘回原单位提供劳动的

退休返聘的,应被视为具有“特殊劳动关系”,即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虽然不适用劳动法,但又不是完全按照民事合同关系处理,劳动法上的工作时间规定、劳动保护规定、最低工资规定仍然要得到强制执行,除此之外的权利义务内容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就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协商。

第三种是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仍在该单位继续工作的

虽然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没有领取退休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其与单位之间的关系仍应为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故是否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应看劳动者是否享有了养老保险待遇来判断。

第四种是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没有与任何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或之前解除了劳动关系,达到退休年龄后又在用人单位工作的。

此种情况应视情况而定。如劳动者之前未缴纳养老保险等,且在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初次到用人单位工作,因劳动者之前未缴纳养老保险并非之后用人单位的过错,且此时才参加劳动,虽然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在主体认定上也不能简单地适用劳动法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待;此种情形应按照雇佣关系或劳务合同关系处理。如果劳动者之前由自己或之前的用人单位缴纳过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金,且一直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了养老金,此时到用人单位工作,也应按照雇佣关系或劳务合同关系处理。

 

劳动者均享受基本劳动权益。上述无论哪种情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都是提供劳动和接受劳动的关系。

劳资在线认为,客观上存在的这种关系决定着劳动者至少应当享有《劳动法》中最基本的劳动者权益。

认定为劳务合同关系的情形下,如形成的劳务合同内容违反劳动合同法中最基本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条款,也应视为无效。

未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虽然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待遇等,但关于劳动时间、劳动条件、最低工资保障等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这些基本权利。

由于国家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退休之后即停保,而工伤保险是由用人单位承担,此时用人单位存在用工,却又无法投保,出现因工作负伤等事故只能按照雇佣关系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可以随时以劳动者已无劳动能力为由解除合同或要求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对于按照劳务合同关系或雇佣关系处理的情形。

对已过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继续劳动的,除非双方在劳务合同中另外约定,否则,用人单位随时可以劳动者已无劳动关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雇佣关系。

对于在单位工作至法定退休年龄仍未办理退休手续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以劳动者已无劳动能力为由要求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

 

编辑:www.tjluohuzhij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