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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劳务派遣工伤待遇

日期:2019-01-27 02:11:29 / 人气:222



  一、异地派遣员工是在用人单位(unit)注册(register)地还是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工伤保险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起保障作用的事物)部于2004年颁发的《关于农民工参加(cān jiā)工伤保险有关问题(Emerson)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第三条规定(guī dìng):“用人单位(unit)注册(register)地与生产经营(jīng yíng)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同义词:判定、判断、判决),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本条可以看出,工伤保险不仅可以本地参保,异地也可以参保。

  二、用人单位(unit)未办理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参加(cān jiā)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unit)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xiàng mù)和标准支付费用(expense)。”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时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异地劳务(láo wù)派遣员工工伤待遇执行何地政策却规定得不够明确。《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第三条“……用人单位在注册(register)地和生产(Produce)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同义词:判定、判断、判决),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该条规定对异地用人工伤赔偿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contract)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实施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wēi hài)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因此,既然在未参保的情况(Condition)下异地用人按生产(Produce)经营(jīng yíng)地的规定(guī dìng)依法由用人单位(unit)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异地派遣也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获得工伤待遇赔偿。天津劳务外包为外包已经成为一个独立于企业之外的过程,而且许多基础数据都已经不在企业内部,这样导致了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如何将生产外包作为一个独立过程而仍将成为企业整体流程管理的一部分,这将是管理生产外包的核心。天津劳务派遣公司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属于劳务派遣。部分垄断性行业的用工单位通过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方式,在不增加或压缩正式员工编制的前提下,既保证了正式职工尤其是中高层管理人员享受尽可能高的工资待遇,又人为绕开工资总额控制这条“红线”,使工资总额控制制度形同虚设。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用工单位的有关标准,可按照用人单位的标准获得工伤待遇。
综上,异地劳务(láo wù)派遣员工工伤待遇赔偿争议中,已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按参保地的法规政策进行工伤待遇支付;未办理工伤保险的,按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法规政策进行工伤待遇赔偿,但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伤待遇标准高于用工单位所在地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高标准执行的,应从其约定。天津劳务派遣现在有一种‘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本案中,
  A、B两公司(Company)都未为其缴纳(pay)社会保险,因为用工单位B公司所在地的工伤待遇高于用人单位A公司所在地的标准,因此,张某的工伤待遇应按照用工单位B公司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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