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日期:2018-11-26 02:55:16 / 人气:280
第一,仓储合同(contract)的一方当事人即保管人必须为从事保管业务的人,具有专营或兼营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
第二,仓储合同(contract)为提供劳务或者服务(fú wù)的合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要提供储存保管物的劳务或相关服务。
第三,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须是动产,且为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
第四,仓储合同(contract)为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不以实际交付保管物为合同成立条件。
第五,仓储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仓储合同(contract)的效力
(1)保管人的义务。第一,填发仓单。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第二,接受和核验查收存货。第三,妥善保管仓储物。第四,危险通知、催告。第五,返还保管物。
(2)存货人的义务。第一,交付仓储物。第二,对特殊物品进行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第三,支付仓储费,偿付必要费用(expense)。第四,提取仓储物。
仓储合同(contract)有哪些注意(attention)事项
要注意(attention)保管人有没有资格,代理人签合同有什么要注意。仓储物有没有违法,储物的品种、包装方面,验收内容、出入库手续及运输仓储物的损耗标准等等。
1、主体方面
(一)保管人的资格
并不是任何个人或单位(unit)都能够从事仓储业务的,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guǎn lǐ)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天津劳务派遣公司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属于劳务派遣。部分垄断性行业的用工单位通过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方式,在不增加或压缩正式员工编制的前提下,既保证了正式职工尤其是中高层管理人员享受尽可能高的工资待遇,又人为绕开工资总额控制这条“红线”,使工资总额控制制度形同虚设。所以在签订仓储合同之前,一定要查明保管人是否具有从事仓储的资格,并且是否在其营业执照上写明。
(二)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的情况
当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contract)时,存货人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主要注意以下两点:
1、该代理人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在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授权权限、期间,并由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
2、代理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代订仓储合同,凡是超越代理权限而订立合同的,将因无权代理而导致(cause)合同无效。
2、仓储物
(一)仓储物是否违法
标的物违法将导致仓储合同(contract)无效,因此,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天津劳务外包为外包已经成为一个独立于企业之外的过程,而且许多基础数据都已经不在企业内部,这样导致了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如何将生产外包作为一个独立过程而仍将成为企业整体流程管理的一部分,这将是管理生产外包的核心。
(二)合同中应注明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
1、由于仓储合同(contract)的标的物是委托储存保管的货物,对于存货人来说,无论其为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均具有特定的用途,保管人不但应妥善保管,以免发生损毁,而且在保管期满后应当按约定将原物及其孳息交还存货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天津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因此,必须在合同中对货物的品种或品名作出明确、详细(xiáng xì)的规定。
2、货物的数量依据(yī jù)保管人的存储能力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以法定计量单位(unit)计算;货物的质量应使用国家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标明,如货物有保质期的,也应一并说明;货物的包装由存货人负责,有国家或者专业包装标准的,执行规定标准,没有有关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约定。
(三)仓储物的验收内容、出入库手续、时间及运输
1、核验查收由保管人负责。通常验收的内容、标准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无需开箱拆捆即直观可见的质量情况(Condition),项目(xiàng mù)主要有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等;二是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者货物上的标记为准,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三是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contract)的约定验收。验收方法有全验和按比例抽验两种,具体采用哪种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合同中要注意明确仓储物的出入库手续的办理方法,双方当事人必须办理签收手续,在没有存货方在场的情况下,仓储物的出库应当与存货人原指定的第三者办理,不能直接与仓储物的买方办理。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仓储物验收的时间与仓储物实际入库的时间应尽量缩短,对易发生变质的仓储物,更应注意验收时间。须注明超过验收时间所造成的实际损失(loss),由保管人负责。仓储物验收期限,自仓储物和验收资料(Means)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政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3、合同(contract)中还要约定仓储物在出库后是由存货人来运输还是由保管人代为发运。若是由保管人代为发运的,要明确仓储物的运输方式方法,是公路、铁路还是水路运输,抑或是所有运输方式都可以,并且还可以约定出库后几日内送达目的地。
(四)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仓储物在储存期间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的执行原则。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guī dìng)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可以商定在保证运输和存储安全的前提下由双方作出规定。
3、保管条件
仓储物的储存条件和储存要求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作出规定,需要在冷冻库里储存或是在高温、高压下储存,都应通过合同订明。特别是对易燃、易爆易渗漏、易腐烂、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储存要明确操作控制要求储存条件和方法。原则上有国家规定操作程序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合同约定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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