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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垫支付境外母公司人员来华的差旅费如何该怎

日期:2018-11-27 02:55:58 / 人气:241


问:我公司(Company)每年需要代垫支付境外母公司人员来华的差旅费等费用(境外母公司人员未向我公司提供任何服务),账务处理(chǔ lǐ)是按照母公司工作人员提供的相关票据(如票据发票抬头全部开具的是我公司,这有什么具体的影响(influence)),先计入管理费用,支付现金给母公司工作人员,然后收到母公司的汇款后,做反向分录。天津劳务外包为外包已经成为一个独立于企业之外的过程,而且许多基础数据都已经不在企业内部,这样导致了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如何将生产外包作为一个独立过程而仍将成为企业整体流程管理的一部分,这将是管理生产外包的核心。天津劳务派遣公司国外主要以“项目型”派遣或外包为主,占整个劳务派遣市场的7成以上。在这种派遣和外包形式中,岗位因项目的设立而存在和结束,项目周期通常在12-15个星期左右,岗位人员在项目结束后就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其他公司的项目工作。总体而言,以岗位而论,存在临时性、专业性、辅助性等特征。这样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另外我们收到境外母公司支付的外汇时,是否需要纳税(即税收中的纳税人的执行过程)、缴纳(pay)什么税?
答:《发票管理(guǎn lǐ)办法》第十九条规定(guī dìng),销售商品、提供服务(fú wù)以及从事其他经营(jīng yíng)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Condition)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yíng yè)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服务(fú wù)业,是指利用设备(shèbèi)、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skill)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营业(yíng y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láo wù)、转让无形资产(zī chǎn)或者销售(Sales)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天津劳务派遣公司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属于劳务派遣。部分垄断性行业的用工单位通过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方式,在不增加或压缩正式员工编制的前提下,既保证了正式职工尤其是中高层管理人员享受尽可能高的工资待遇,又人为绕开工资总额控制这条“红线”,使工资总额控制制度形同虚设。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bāo kuò)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jīng jì)利益(benefit)。
因此,母公司(Company)人员来华发生的差旅费用(expense),发票抬头为贵公司。将认定为贵公司发生的费用。而贵公司收到母公司的汇款,属于贵公司为母公司来华人员提供服务(fú wù)取得的收入,应缴纳(pay)营业(yíng yè)税和公司所得税。账务处理上,从母公司取得收入应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支付的相应费用计入其他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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