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否将劳务费付给包工头票
日期:2018-12-01 02:55:21 / 人气:249
【答】:参考《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度企业所得税(Corporate)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规定,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劳动合同及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80号)、《关于切实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及工资税前扣除审核(解释:审查核实;审阅核定)与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83号)规定,用工企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网络系统网上备案,其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准予税前扣除。
(二)企业用工情况(Condition)未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网络系统网上备案,实际发生的下列支出应允许税前扣除:
……
3.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盖企业公章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农民工本人签字或盖章,其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deduct)。
8.除上述情况外,其他未在人力资源(Human Resources)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网络系统进行网上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一经发现,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反馈,其中对用工企业与劳动者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凡企业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真实且已经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也应准予税前扣除(deduct)。
《国家税务(shuì wù)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deduct)。
参考上述规定(guī dìng),
(1)如果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盖企业公章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农民工本人签字或盖章,其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如果企业与农民工不在雇用关系而未签订劳动合同,对提供劳务属劳务报酬,应按规定取得个人向税务代开的发票。
(3)如果企业将工程承包给其他企业,农民工为承包商所雇用工人,则企业支付工程款时应向承包商索取建筑业发票。
(4)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deduct)。
笔者补充一下河北省的相关(related)政策,表示支持: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Emerson)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161号)十七、企业雇用的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应具备什么手续才能确认为企业用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Corporate)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劳动法》、《劳动合同(contract)法》等法规,企业税前扣除工资薪金应提供企业与其员工存在任职或受雇关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或雇用时间不足30天的临时工因其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这些人员需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协议(protocol),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证明。
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协议),加盖企业公章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农民工本人签字或盖章,其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天津劳务派遣公司国外主要以“项目型”派遣或外包为主,占整个劳务派遣市场的7成以上。在这种派遣和外包形式中,岗位因项目的设立而存在和结束,项目周期通常在12-15个星期左右,岗位人员在项目结束后就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其他公司的项目工作。总体而言,以岗位而论,存在临时性、专业性、辅助性等特征。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guī dìng),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是农民工为企业雇用工,则支付个人所得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农民工为承包商所雇用工人,则承包商在支付个人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Corporate)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guī dìng),纳税(即税收中的纳税人的执行过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guī dìng)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voucher)、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即税收中的纳税人的执行过程)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yī jù)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天津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即税收中的纳税人的执行过程)义务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unit)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天津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根据上述规定,对可以采取核定征收的公司,应该是有上述行为之一,可以不设置账簿、未设置账簿、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voucher)、费用(expense)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难以查账不能证明可以不取得发票,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取得发票,否则会有处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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