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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过程中约定的劳务费是否能认定为借款利息

日期:2018-12-06 02:55:37 / 人气:129


借贷是融资的重要方式方法,而借贷可以分为民间借贷和商业银行借贷两类,进行民间借贷时,出借人一定要保留相关的借款证明(zhèng míng),那么借款过程中约定的劳务(láo wù)费是否能认定为借款利息(interest)谁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借款过程中约定的劳务费能不能认定为借款利息
[案情]
2月6日,彭某向吴某出具借条一张,向吴某借款20万元,约定在12月30日前还清,李某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面签名。同日,彭某向吴某出具承诺(Promise)书,承诺从2月6日起每月支付吴某劳务(láo wù)费人民币4000元,李某在承诺书上载明利息(interest)按每3个月计算一次,20万×2%﹦4000元/月,3个月12000元。后因借款一事,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彭某偿还本金并支付劳务费。
[分歧]
借款过程中约定的劳务(láo wù)费是否能认定为借款利息(interest)?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将借款过程(guò chéng)中约定的劳务费认定为借款利息(interest),因为劳务费和借款利息是不同的概念,不能将两者混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将借款过程(guò chéng)中约定的劳务(láo wù)费认定为借款利息,因为出借人除了将款项出借给借款人外,没有付出任何其它的劳务,不能约定劳务费,如果约定了劳务费,则只能认定为是借款利息。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contract)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guī dìng),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interest)的合同。天津劳务外包如今对于企业而言,有一种省心的人事管理方法,就是把人事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给一个服务机构来完成,叫做劳务外包。外包后,使管理者能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去。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的目的是出借款项并且收取利息,而借款人的义务就是到期偿还本金和利息。在借款合同中除了约定利息之外,不涉及(指关联到,牵涉到)到约定其它费用的情形,如劳务(láo wù)费等等。
2、劳务(láo wù)费是指个人在提供一定的劳务之后获得的收入。天津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天津劳务派遣公司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属于劳务派遣。部分垄断性行业的用工单位通过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方式,在不增加或压缩正式员工编制的前提下,既保证了正式职工尤其是中高层管理人员享受尽可能高的工资待遇,又人为绕开工资总额控制这条“红线”,使工资总额控制制度形同虚设。在单纯的借款过程之中,出借人只实施出借款项的义务,并没有付出任何其它的劳务,也不对借款人有任何以劳务形式存在的义务,所以没有不能约定劳务费。只有在劳务合同(contract)或者其它与劳务相关(related)的合同中,才能约定相应的劳务费,而在借款合同中,不能变向地将利息认定为是劳务费。
本案是共同借款纠纷,吴某是以收取利息为目的而向彭某出借20万元,但是只在承诺书中约定每月支付劳务费4000元,没有明确为利息。而李某作为担保人在承诺书上明确载明了利息,从借款合同的目的和保证担保人履行义务出发,应当将承诺书中约定的每月4000元认定为是借款利息。
以上知识(zhī shí)就是小编对“借款过程中约定的劳务(láo wù)费能不能认定为借款利息(interest)”问题(Emerson)进行的解答,通过(tōng guò)案例(àn lì)的分析借款过程中约定的劳务费而没有提供劳务活动的情况(Condition)下,可以认定为借款利息。读者如果需要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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