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外派收取管理费合法吗
日期:2019-01-15 02:55:44 / 人气:254
4月某劳务(láo wù)公司(Company)(该公司并不具备对外劳务(láo wù)经营(jīng yíng)资格)在某地发布赴日建筑工招工简章,陈某看到后就去报名,该劳务(láo wù)公司在陈某报名后,双方签订了《赴日本研修合同(contract)》,并为陈某办理了相关(related)的出国手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陈某每年应向劳务(láo wù)公司交纳一定的管理(guǎn lǐ)费,并交20000元作为出国押金(deposit)(也叫实施保证金),此押金待陈某回国后如数退还,陈某出国后没有向劳务(láo wù)公司交纳管理费,陈某回国后要求劳务公司退还押金,该劳务公司不愿退还押金,理由是陈某没有按约定交纳管理费,陈某后起诉法院,法院最后判决劳务公司应如数退还陈某押金20000元。天津劳务派遣公司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属于劳务派遣。部分垄断性行业的用工单位通过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方式,在不增加或压缩正式员工编制的前提下,既保证了正式职工尤其是中高层管理人员享受尽可能高的工资待遇,又人为绕开工资总额控制这条“红线”,使工资总额控制制度形同虚设。天津劳务派遣现在有一种‘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天津劳务外包为外包已经成为一个独立于企业之外的过程,而且许多基础数据都已经不在企业内部,这样导致了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如何将生产外包作为一个独立过程而仍将成为企业整体流程管理的一部分,这将是管理生产外包的核心。
评述:
本案是共同劳务(láo wù)外派(出国研修生)的案例(àn lì),对于劳务外派(研修生)在商务部和国家行政工商总局规定(guī dìng)的《对外劳务合作(collaborate)经营(jīng yíng)资格管理(guǎn lǐ)办法》第四条有明确规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公司须经商务部许可,依据(yī jù)本办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kāi zhǎn)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在本案中某劳务公司(Company)并没有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招工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实双方签订的《赴日本研修合同(contract)》应属于无效合同,但法院考虑(consider)本案的合同已实际实施完毕,对于合同的效力就没有进行判决,至于劳务公司提出陈某没有交纳管理费而不退还押金(deposit),这是不合法的,因为在《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取消(Cancel)对外经济(jīng jì)合作企业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通知》第二条“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企业不得再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也不得由此向外派劳务人员加收管理费及其他费用(expense)或要求外派劳务人员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mortgage)。”已有明确规定,企业不得再收取管理费及要求外派人员提供抵押。因此,劳务公司和陈某约定的管理费和收取押金是不合法的,所以法院最后判决劳务公司应退还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