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中劳务工的劳动者权益
日期:2019-02-04 02:55:21 / 人气:192
用工单位(unit)对“正式工”和“劳务工”实施差别待遇,实际上是对“劳务工”的歧视(discrimination)。《劳动合同(contract)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reward)确定。也就是说,同一用人单位相同岗位上的员工,无论正式还是非正式,在工资支付上应同等对待。
根据《劳动合同(contract)法》规定,劳务公司(Company)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unit)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按月支付报酬(reward)。
“逆向劳务(láo wù)派遣”即用人单位(unit)与部分或者大部分职工先解除(解释:解决、消除)劳动合同(contract),再指定这些职工与劳务公司(Company)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劳务公司将这些职工派遣回用人单位工作。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用人单位(unit)自作聪明,采用逆向派遣的方式方法图谋逃避责任(zé rèn),特别是逃避《劳动合同法》规定(guī dìng)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保障(起保障作用的事物)劳动者权益的责任,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天津劳务派遣公司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属于劳务派遣。部分垄断性行业的用工单位通过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方式,在不增加或压缩正式员工编制的前提下,既保证了正式职工尤其是中高层管理人员享受尽可能高的工资待遇,又人为绕开工资总额控制这条“红线”,使工资总额控制制度形同虚设。天津劳务外包为外包已经成为一个独立于企业之外的过程,而且许多基础数据都已经不在企业内部,这样导致了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如何将生产外包作为一个独立过程而仍将成为企业整体流程管理的一部分,这将是管理生产外包的核心。天津劳务派遣现在有一种‘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合法的劳务派遣程序(procedure)应当是:先由劳务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公司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之后,由劳务公司将劳动者派遣至用人单位工作。逆向派遣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目的,是不被所认可的。
我国《劳动合同(contract)法》明确规定(guī dìng),劳务派遣单位(unit)和用工单位都不得向被派遣的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protocol)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re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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