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变更需要注意什么
日期:2019-03-07 02:56:10 / 人气:176
劳务派遣合同(contract)变更需要注意(attention)什么
网友提问: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用人单位,A公司(Company)无法提供原有的岗位,让劳动者待岗.这样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contract)吗有经济补偿金吗?如果劳动者同意变更至B公司那需要与B公司签订什么协议(protocol)让B公司承认在A公司的工龄?还是先由A公司把前面的补偿金赔付后再转移劳动关系呢?
解答:1、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天津劳务派遣现在有一种‘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主动提出将不会得到经济补偿,被动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得到补偿。
2、不会计算A公司(Company)与B公司的工龄,只能计算在派遣公司期间的工龄,如果工作岗位调整,但是派遣公司没有变化,这样工龄按照在派遣公司工作时间累积计算。
劳务派遣相关知识(zhī shí)
劳务派遣合同解除(解释:解决、消除)也要支付经济(jīng jì)补偿吗?
因为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劳务(láo wù)派遣公司在解除或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不需要支付补偿金”。这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而劳动合同(contract)法第第四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解释:解决、消除)劳动合同(contract)的;
(二)用人单位(unit)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guī dìng)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contract)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guī dìng)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解释:解决、消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contract)的;
(七)、行政法规规定(guī dìng)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unit)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天津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jīng jì)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guī dìng):劳务(láo wù)派遣单位违法解除(解释:解决、消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contract)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而第四十八条是这样规定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而第八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jīng jì)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天津劳务派遣公司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属于劳务派遣。部分垄断性行业的用工单位通过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方式,在不增加或压缩正式员工编制的前提下,既保证了正式职工尤其是中高层管理人员享受尽可能高的工资待遇,又人为绕开工资总额控制这条“红线”,使工资总额控制制度形同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