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劳务外包公司:计件工资制有没有加班工资
日期:2018-09-06 05:20:38 / 人气:266
天津劳务外包公司提示您计件工资制有没有加班工资,该如何计算计件工资制,是指根据劳动者生产的合格产品的数量(或者作业量)和预先设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劳动报酬。
计件工资制的两个重要要素: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
劳动定额,是指在特定的生产技术和组织条件下,为生产一定数量的产品或完成一定量的工作所规定的劳动消耗量的标准。
计件单价即员工每完成一件合格产品或每一单位工作量时,应得到的计件工资额。
如若劳动定额设计不合法、不合理,劳动者很难要求到加班工资。
如果计件单价过低,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就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只能通过延长工作时间来加班来增加工资。
计件工资制按数量计酬的属性易迷惑劳动者,劳动者多数只会想自己产出多少件产品,就拿多少件的工资,很难再意识到其还能加班工资。更不用说要劳动者意识到计件工资制下计件单价和劳动定额的合理确定问题。
企业规避加班工资的形式。
在计件工资制下,用人单位很容易借助计件单价和劳动定额来规避法律对加班工资的规定。
(1)利用劳动定额不支付加班工资。劳动定额过高,使劳动者必须通过延长工作时间来完成劳动定额,用人单位以此为借口拒绝支付加班工资。
(2)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这种情况更为常见。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用人单位对超过劳动定额的产品实行完成一件给一件工资,没有对延长工作时间而超过定额部分按照计件单价的150%、200%和300%支付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虽然按照计件单价的150%、200%和300%计算加班工资,但计件单价不合法,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前两种情形兼而有之。
计件工资制度下的加班费如何计算
《劳动法》第37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规定:“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依据上述规定,计件工资制的加班工资的计算比例同于计时工资制的加班工资。但计件工资制并不是所有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工作或超额工作都有加班工资。
具体分为三种情形:
(1)劳动者在8小时工作日内没有完成定额任务,而在8小时外又延长工作时间以完成定额的,不属于加班,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2)劳动者在8小时工作日内超额完成定额任务,其超额完成的部分不属于加班,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3)劳动者在8小时工作日内完成劳动定额,在8小时外又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属于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也就是说,实行计件制的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必须是在8小时工作时间外,且是在定额以外工作,这两者必须同时满足。
如果用人单位不举证证明劳动者的劳动定额,也无法查清。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其转化成计时工资制来计算用人单位是否还需支付加班工资。
即将劳动者每月获得的工资数额除以(174小时+平时延长工作时间×150%+休息日工作时间×200%+法定节假日工作时间×300%),如果计得的时薪未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认为合法。
这种计算方法实际上认为用人单位支付的计件工资中已包含了加班工资。如果计得的时薪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补足加班工资
最低工资时薪×(174小时+平时延长工作时间×150%+休息日工作时间×200%+法定节假日工作时间×300%)-已支付的工资
总体来说,计件工资制下加班认定和加班工资支付的关键在于与计件工作时间相对应的劳动定额是否合理。
如果计件工资制下工作时间完全按照标准工作时间来认定,那么计件工资制也就没有实施的意义。
但是如果没有一个合理的劳动定额的限制,用人单位完全有可能滥用计件工资变相安排劳动者加班且不支付加班待遇。
因此,比较合理的做法是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劳动定额及计件单价。
但劳动者在确定劳动定额上很难发表意见。
“劳资在线”认为,在实行计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要积极推行集体协商机制,在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时,劳动定额及计件单价应当纳入集体协商范围,并尽可能由行业工会或区域性工会组织参与集体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