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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劳动对劳动派遣是怎样规定的

日期:2018-11-01 11:27:04 / 人气:217


劳务派谴,是指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外派到其他单位进行劳务的行为。劳动者并不在用人单位进行劳动,劳务派谴是受到允许的。那么,2018劳动对劳动派遣是怎样规定(guī dìng)的呢下面,小编详细(xiáng xì)为您介绍。
最新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对劳务派遣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劳务(láo wù)派遣单位(unit)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guī dìng),经营劳务(láo wù)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register)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fixed)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等。天津劳务派遣公司国外主要以“项目型”派遣或外包为主,占整个劳务派遣市场的7成以上。在这种派遣和外包形式中,岗位因项目的设立而存在和结束,项目周期通常在12-15个星期左右,岗位人员在项目结束后就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其他公司的项目工作。总体而言,以岗位而论,存在临时性、专业性、辅助性等特征。同时还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Condition)。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fixed)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protocol)。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reward)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zé rèn)。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protocol)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láo wù)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reward)。
劳务(láo wù)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expense)。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reward)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unit)应当实施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reward);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unit)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天津劳务外包如今对于企业而言,有一种省心的人事管理方法,就是把人事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给一个服务机构来完成,叫做劳务外包。外包后,使管理者能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去。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contract)。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unit)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láo wù)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unit)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公司基本用工形式。天津劳务外包如今对于企业而言,有一种省心的人事管理方法,就是把人事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给一个服务机构来完成,叫做劳务外包。外包后,使管理者能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去。劳务(láo wù)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用一物质代替另一物质(多为强者取代弱者的地位))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同时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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