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的区别是
日期:2018-11-04 11:20:05 / 人气:232
一、“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的区别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
小型微利公司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Produce)经营(jīng yíng)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天津劳务派遣公司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属于劳务派遣。部分垄断性行业的用工单位通过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方式,在不增加或压缩正式员工编制的前提下,既保证了正式职工尤其是中高层管理人员享受尽可能高的工资待遇,又人为绕开工资总额控制这条“红线”,使工资总额控制制度形同虚设。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zī chǎn)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于上述“从业人数”和“资产(zī chǎn)总额”的理解可以根据《国家税务(shuì wù)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以下简称“251号文”)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也进一步明确,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target aim),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如果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即税收中的纳税人的执行过程)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小型微型企业”的界定
小型微型公司是小型企业与微型企业的简称。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300号文”)规定,以企业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和资产(zī chǎn)总额的规模为划分依据,将不同行业企业划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四类。以工业企业为例,小型工业企业是指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微型工业企业是指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另外,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划分类型区别。
从上所述,“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名称尽管相似,但却分属于不同的范畴。那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1.标准评定。主要包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均在“小型微利公司”标准范围内进行评定。
2.纳税义务。“小型微利企业”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3.经营(jīng yíng)范围。天津劳务外包如今对于企业而言,有一种省心的人事管理方法,就是把人事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给一个服务机构来完成,叫做劳务外包。外包后,使管理者能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去。在境内依法设立从事国家非限制(limit)和禁止行业。
如例,某工业企业拥有员工100人,取得销售收入1500万元,符合300号文所定义的小型企业标准。但若该企业要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20%的照顾性税率,应当具备居民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以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基本条件。
二、“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公司”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于企业所得税(Corporate)。天津劳务外包为外包已经成为一个独立于企业之外的过程,而且许多基础数据都已经不在企业内部,这样导致了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如何将生产外包作为一个独立过程而仍将成为企业整体流程管理的一部分,这将是管理生产外包的核心。企业所得税法为“小型微利企业”提供了实体法上的优惠与管理(guǎn lǐ)程序(procedure)上的便利。
(一)低税率优惠。企业所得税法为小型微利企业特设了一档照顾性税率,即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所得税减计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shuì wù)总局关于小型微利公司所得税(Corporate)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第117号)规定,从 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即税收中的纳税人的执行过程)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还可以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随后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进一步对“小型微利企业” 相关优惠政策进行明确,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提升到了10万元(含),并且优惠期限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
(三)核定征收企业优惠。根据69号文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hé suàn)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即将实行核定征收的 “小型微利企业”排除在外,带来了企业税收优惠不均的争议。对此,新出台的《国家税务(shuì wù)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Corporate)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第23号公告,以下简称“23号公告”)规定进行补充,明确“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因征管方式不同而带来的税收差异做了调整,体现出税收政策的中性原则。
(四)管理程序(procedure)更简便。根据251号文规定,“小型微利企业”若要享受低税率税收优惠,“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那么,23号公告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解释:审查核实;审阅核定)批准。另外,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只需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zī chǎn)总额情况(Condition)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该文件简化了管理程序将行政审批改为备案,降低(reduce)了小型微利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了纳税遵从度,充分体现了税务机关提高公共管理服务质量的重要性。
上一篇“劳务罚”是什么 下一篇:“预付账款”的正确使用与管理是如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