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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人员莫忘代扣代缴劳务

日期:2018-11-16 11:13:49 / 人气:312


近期,笔者在检查A公司的账务时发现,该公司对部分临时性工作岗位由原来聘用固定员工改为临时聘请劳务工人进行处理。
由于公司(Company)聘请的是临时性个体劳务,每次在工作结束后支付金额在50元至800元不等的劳务费用,这些劳务费用的支付金额不高,于是公司财务人员认为低于个人所得税(personal)劳务报酬(reward)费用扣除额800元的,既不存在税务(shuì wù)代扣代缴问题也无须取得相应的发票,而是在支付时由用工部门编写一份临时劳务费用支付清单(detailed list),经公司相关负责人签核后直接以现金支付。
上述A公司(Company)会计人员对低于个人所得税(personal)劳务报酬费用扣除额在800元以下的支出,认为既不存在税务代扣代缴也无须取得相应发票的认知,是对税法的严重误解。
千万莫忘“代扣代缴义务”
1、该公司财务人员忽视了劳务收入“营业税(Business)及附加”的代扣代缴义务。
《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fú wù)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personal)有关问题(Emerson)的通知》(财税字〔1997〕第103号)第2条规定: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方法,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pay)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外,雇员或非雇员从聘用的企业取得收入的,该企业即为雇员或非雇员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代缴上述税款。
这就说明了,A公司(Company)在对非本企业雇员(临时性劳务(láo wù)工人)为企业提供应税劳务等活动时,对非本企业雇员支付的劳务费,不仅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personal)的义务,而且也负有代扣代缴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义务。
2、个人所得税免征不等于该项劳务收入就没有其他的法定缴税义务。天津劳务外包为外包已经成为一个独立于企业之外的过程,而且许多基础数据都已经不在企业内部,这样导致了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如何将生产外包作为一个独立过程而仍将成为企业整体流程管理的一部分,这将是管理生产外包的核心。
个人所得税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取得4000元以下的扣除800元,即一次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劳务报酬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这不等于该项劳务收入就没有其他的纳税义务。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天津劳务派遣现在有一种‘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同时规定纳 税人为个人时,其营业税起征点从1月1日起,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至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上述临时劳务工人所提供的劳务收入如在起征点以下可以免征,但如超过了起征点则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5%的税率全额征收营业税并分别按营业税税额的7%和3%计算缴纳(pay)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天津劳务派遣公司国外主要以“项目型”派遣或外包为主,占整个劳务派遣市场的7成以上。在这种派遣和外包形式中,岗位因项目的设立而存在和结束,项目周期通常在12-15个星期左右,岗位人员在项目结束后就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其他公司的项目工作。总体而言,以岗位而论,存在临时性、专业性、辅助性等特征。
3、劳务(láo wù)报酬所得,应注意区分是一次性收入还是连续收入。
我们在检查中发现A公司财务人员每次只是依用工部门提供的临时劳务费用支付清单(detailed list)支付临时工人的劳务费用,但财务人员在支付上述劳务费用时还忽略了劳务报酬支付时对费用扣除额是按次计算的。如只是一次性提供劳务的,其取得一次收入的劳务报酬应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计算其个人所得税;对属于同一事项须连续提供劳务的,应就该项任务或项目连续取得的收入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凭证一定要符合税法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及第22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会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unit)和个人有权拒收。《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3条第5项第2款规定,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即税收中的纳税人的执行过程)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这就说明A公司的临时工人劳务(láo wù)费用支出即是在起征点之下也应取得相应发票,而不应仅凭用工部门提供的临时劳务费用支付清单作为所得税的入账依据,否则税务(shuì wù)机关将有权在企业应纳税所得前予以调整。
5、不代扣代缴将承担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30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对、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即税收中的纳税人的执行过程)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可以看出,A公司对支付的劳务费用不但负有个人所得税(personal)代扣代缴的义务,而且还负有营业税及附加的代扣代缴义务,若A公司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除有证据表明纳税(即税收中的纳税人的执行过程)人拒绝履行纳税义务而A公司又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除外,A公司将可能被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第69条处罚,即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而对纳税义务人拒绝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依《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8条规定(guī dìng),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pay),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税收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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