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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派遣的常识有哪些

日期:2018-11-17 11:13:55 / 人气:247


针对3月1日起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从标准劳动用工的角度(angle)进行了深度解读,希望有助于劳务派遣三方当事人正确理解劳务派遣规定,尤其对用工单位预防风险提出了的建议。


  一、用工比例问题
1、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2、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3、计算劳务(láo wù)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4、用工单位(unit)在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时,应当注意(attention)用工比例问题,以免因劳务(láo wù)派遣用工超比例而出现违法用工情形;同时要注意,如果劳务派遣用工超比例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则应当按照《规定(guī dìng)》要求在2016年3月1日之前降至规定比例;如果是在2012年12月28日之前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protocol)期限届满日期在2016年3月1日以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为了保护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如果用工单位有劳务派遣用工超比例现象,应当及时制定调整用工方案(fāng àn),并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起保障作用的事物)行政部门备案,以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争议的纠纷。天津劳务派遣公司国外主要以“项目型”派遣或外包为主,占整个劳务派遣市场的7成以上。在这种派遣和外包形式中,岗位因项目的设立而存在和结束,项目周期通常在12-15个星期左右,岗位人员在项目结束后就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其他公司的项目工作。总体而言,以岗位而论,存在临时性、专业性、辅助性等特征。

  二、劳动合同(contract)、劳务派遣协议及三方当事人的关系
1、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该被派遣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但只能约定一次使用期。天津劳务派遣公司国外主要以“项目型”派遣或外包为主,占整个劳务派遣市场的7成以上。在这种派遣和外包形式中,岗位因项目的设立而存在和结束,项目周期通常在12-15个星期左右,岗位人员在项目结束后就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其他公司的项目工作。总体而言,以岗位而论,存在临时性、专业性、辅助性等特征。
2、劳务(láo wù)派遣协议(protocol);劳务派遣单位(unit)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3、在劳务派遣业务中,涉及三方当事人,有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其中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关系是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是民事关系;因此,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是具有劳动关系的,应当签订劳动合同(contract);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是民事关系,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protocol);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应当提供同工同酬的待遇,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related)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三、劳动合同(contract)的解除(解释:解决、消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contract)的解除和终止,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但用工单位可以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此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妥善处理(chǔ lǐ)劳动关系。

  四、跨地区劳务(láo wù)派遣的社会保险
因为我国行政地域广大,各地区的社保政策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在跨地区劳务(láo wù)派遣的社会保险问题上,应当注意各地的具体政策;总原则是:社会保险应当在用工单位(unit)所在地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所在地没有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为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天津劳务派遣公司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属于劳务派遣。部分垄断性行业的用工单位通过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方式,在不增加或压缩正式员工编制的前提下,既保证了正式职工尤其是中高层管理人员享受尽可能高的工资待遇,又人为绕开工资总额控制这条“红线”,使工资总额控制制度形同虚设。

  五、责任(zé rèn)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guī dìng)》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依法标准公司的用工管理,达到防止用工风险的目的;规范企业用工管理,包括依法制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依法制定人力资源工作流程,依法制定应急事件处理(chǔ lǐ)预案,依法进行人力资源法务培训、依法进行预防企业高管职务犯罪讲座等等,通过上述规范行为,最大限度实现预防企业风险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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