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

当前位置:首页>>新闻资讯>>行业新闻

劳务合同的违约责任内容

日期:2018-12-14 11:14:03 / 人气:226


随着社会经济(jīng jì)的发展,合同(contract)的签订和实施对于我们合法权益的保障(起保障作用的事物)越来越重要。同时合同所涉及到的事不同方面的内容,生活中我们随处可见有关合同的约定。现在就由小编为您带来有关于“劳务(láo wù)合同的违约责任内容”的相关内容,欢迎您阅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实施合同(contract)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指针对问题的解决办法)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天津劳务派遣现在有一种‘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zé rèn)。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ward)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实施非金钱债务(debt)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上或者事实(Fact)上不能实施;
2、债务(debt)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loss)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xuanze)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最大化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loss)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contract)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benefit),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maybe)造成的损失。这样一来,对劳务合同违约责任内容的解释就清楚了
关于劳务合同违约责任(zé rèn)网站内容的解释
违约责任(zé rèn)的承担方式可以约定两种形式,第一种赔偿损失的方法。即约定由违约一方赔偿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第二是约定违约金,采用这种方式应当注意(attention)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不要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另外,所谓的违约,不是一般性的违约,而是指比较严重的违约,造成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职工违约离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等。
1、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天津劳务派遣公司国外主要以“项目型”派遣或外包为主,占整个劳务派遣市场的7成以上。在这种派遣和外包形式中,岗位因项目的设立而存在和结束,项目周期通常在12-15个星期左右,岗位人员在项目结束后就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其他公司的项目工作。总体而言,以岗位而论,存在临时性、专业性、辅助性等特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解释:解决、消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天津劳务派遣公司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属于劳务派遣。部分垄断性行业的用工单位通过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方式,在不增加或压缩正式员工编制的前提下,既保证了正式职工尤其是中高层管理人员享受尽可能高的工资待遇,又人为绕开工资总额控制这条“红线”,使工资总额控制制度形同虚设。
2、劳动者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解释:解决、消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劳务合同(contract)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它里面也同样涉及(指关联到,牵涉到)到一些相关的违约责任,《劳动法》对于这方面也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欢迎您进行咨询。

编辑:www.tjluohuzhij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