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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与购买劳务支出在涉税方面

日期:2019-01-06 11:13:10 / 人气:286


问: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与购买劳务支出在涉税方面有哪些区别
答:《劳务(láo wù)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六条规定(guī dìng),经营(jīng yíng)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to administer)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jīng yíng)劳务派遣业务。
《营业(yíng y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láo wù)、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Sales)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unit)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jīng jì)利益(benefit)。天津劳务外包如今对于企业而言,有一种省心的人事管理方法,就是把人事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给一个服务机构来完成,叫做劳务外包。外包后,使管理者能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去。天津劳务派遣现在有一种‘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
《财政部、国家税务(shuì wù)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Business)改征增值(指相对的价格提高)税试点的通知》(财税〔〕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九条第
  (二)项规定,单位(unit)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为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征增值税(VAT)。
《国家税务(shuì wù)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personal)若干问题(Emerson)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láo wù)报酬(reward)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unit)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国家税务(shuì wù)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Corporate)应纳税(即税收中的纳税人的执行过程)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Emerson)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láo wù)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yī jù)。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属于企业聘用的、有固定(fixed)岗位的受雇员工的非独立劳务所得,员工不涉及流转税,支付时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前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扣除;而购买劳务支出,提供方根据提供劳务(服务)性质涉及流转税,支付时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前作为成本费用(expense)扣除。天津劳务派遣公司国外主要以“项目型”派遣或外包为主,占整个劳务派遣市场的7成以上。在这种派遣和外包形式中,岗位因项目的设立而存在和结束,项目周期通常在12-15个星期左右,岗位人员在项目结束后就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其他公司的项目工作。总体而言,以岗位而论,存在临时性、专业性、辅助性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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