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

当前位置:首页>>新闻资讯>>行业新闻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与购买劳务支出在涉税方面

日期:2019-01-07 11:13:22 / 人气:265


劳务(láo wù)派遣人员的工资与购买劳务支出在涉税方面有哪些区别
答:《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六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天津劳务外包为外包已经成为一个独立于企业之外的过程,而且许多基础数据都已经不在企业内部,这样导致了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如何将生产外包作为一个独立过程而仍将成为企业整体流程管理的一部分,这将是管理生产外包的核心。天津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unit)和个人不得经营(jīng yíng)劳务(láo wù)派遣业务。
《营业税(Business)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zī chǎn)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天津劳务派遣公司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属于劳务派遣。部分垄断性行业的用工单位通过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方式,在不增加或压缩正式员工编制的前提下,既保证了正式职工尤其是中高层管理人员享受尽可能高的工资待遇,又人为绕开工资总额控制这条“红线”,使工资总额控制制度形同虚设。但单位(unit)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bāo kuò)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jīng jì)利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指相对的价格提高)税试点的通知》(财税〔〕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九条第
  (二)项规定(guī dìng),单位(unit)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为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征增值(指相对的价格提高)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personal)若干问题(Emerson)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láo wù)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reward);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国家税务(shuì wù)总局关于公司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guī dìng),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láo wù)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expense),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yī jù)。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直接支付给劳务(láo wù)派遣人员的工资,属于企业聘用的、有固定(fixed)岗位的受雇员工的非独立劳务所得,员工不涉及(指关联到,牵涉到)流转税,支付时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personal),企业所得税前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扣除(deduct);而购买劳务支出,提供方根据提供劳务(服务(fú wù))性质涉及流转税,支付时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前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编辑:www.tjluohuzhij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