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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应包含哪些内容

日期:2019-01-26 11:13:23 / 人气:187


劳务派遣合同(contract)应包含哪些网站内容

近几年来在我国越来越常见,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非常普遍。用人单位(unit)是利用劳动者不懂法这一现象,常常与劳动者形成劳务派遣关系。由于缺乏有力的监管,加上国家没有成文的劳务派遣法规对其进行标准,实践中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权利受到严重损害,劳务派遣也变成了用人单位规避用工风险(risk)的一个“利器”。
用人单位(unit)提供的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contract)必备条款的,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zé rèn)。
劳务(láo wù)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unit)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protocol),在得到被派遣劳动者同意后,使其在被派公司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劳务派遣的特性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派遣劳动者不与用工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而是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却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劳动,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用工方式方法。
对劳务(láo wù)派遣合同(contract)应具备的基本条款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guī dìng)。天津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动》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láo wù)派遣单位(unit)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天津劳务派遣公司国外主要以“项目型”派遣或外包为主,占整个劳务派遣市场的7成以上。在这种派遣和外包形式中,岗位因项目的设立而存在和结束,项目周期通常在12-15个星期左右,岗位人员在项目结束后就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其他公司的项目工作。总体而言,以岗位而论,存在临时性、专业性、辅助性等特征。天津劳务派遣现在有一种‘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contract),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即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unit)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contract)期限;

  (四)派遣期限;

  (五)工作网站内容和工作地点;

  (六)工作岗位;

  (七)用工单位(unit);

  (八)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九)劳动报酬(reward);

  (十)社会保险;
(十一)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wēi hài)防护;
(十二)、法规规定(guī dìng)应当纳入劳动合同(contract)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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