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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包料的安装劳务属于什么发票类型

日期:2019-04-14 11:13:14 / 人气:192


【问题(Emerson)】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安装公司签订了一份会所空调购买及安装的合同(contract)。天津劳务派遣现在有一种‘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合同网站内容是包工包料,此安装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fàn wéi)是工程施工。请问我公司应该取得国税发票还是建筑业发票
另外,根据《营业税(Business)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即税收中的纳税人的执行过程)人的下列混合销售(Sales)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láo wù)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pay)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shuì wù)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láo wù)的同时销售(Sales)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shuì wù)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请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指的是什么?
【解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Sales)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VAT)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fàn wéi)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公司、企业性单位(unit)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VAT)应税劳务(láo wù)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Sales)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VAT)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láo wù)的行为;
另外,关于《营业税(Business)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文件规定某项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天津劳务外包为外包已经成为一个独立于企业之外的过程,而且许多基础数据都已经不在企业内部,这样导致了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如何将生产外包作为一个独立过程而仍将成为企业整体流程管理的一部分,这将是管理生产外包的核心。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安装公司提供建筑安装劳务(láo wù)的同时提供“空调等”属于混合销售(Sales)行为,如果该“空调等设备(shèbèi)”是该安装公司自己生产的,则应当分别核算(hé suàn)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VAT)应税劳务的营业(yíng yè)额,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开具销售发票和建筑业发票。天津劳务派遣公司国外主要以“项目型”派遣或外包为主,占整个劳务派遣市场的7成以上。在这种派遣和外包形式中,岗位因项目的设立而存在和结束,项目周期通常在12-15个星期左右,岗位人员在项目结束后就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其他公司的项目工作。总体而言,以岗位而论,存在临时性、专业性、辅助性等特征。如果是外购的则其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缴纳营业税,应开具建筑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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