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有哪些规定
日期:2019-04-19 11:13:51 / 人气:148
本条是对行政许可的变更的规定(guī dìng)。
行政许可的变更,是指根据被许可人的请求,行政机关对许可事项的具体网站内容在许可被批准(pī zhǔn)后加以变更的行为。许可证具有确定力。无论是对持证人还是对许可机关,许可证一经颁发,非经法定程序(procedure)不得随意变更。但随着情况(Condition)的发展变化,原先的许可内容可能(maybe)不再适应被许可人的需要,此时被许可人可以向许可主体申请变更许可内容。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在从事行政许可的有关活动中,如果对行政许可中所列的事项需要变更或者其活动需要超出许可范围(fàn wéi)的,应当向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提出对原许可事项予以变更的申请。对被许可人来说,未经行政许可机关通过(tōng guò)法定程序,持证人不得自行更改许可证内容,或从事超出许可范围(fàn wéi)的活动。对行政许可机关而言,变更许可证应对变更申请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并且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行政许可的变更实质上是对原行政许可的修改,一般须许可主体审查后重新核发许可证。
变更的原因可能(maybe)是活动网站内容、方式方法或性质发生改变,原许可证不能适用。
变更的网站内容,可以是许可的条件、范围(fàn wéi)等。天津劳务外包为外包已经成为一个独立于企业之外的过程,而且许多基础数据都已经不在企业内部,这样导致了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如何将生产外包作为一个独立过程而仍将成为企业整体流程管理的一部分,这将是管理生产外包的核心。天津劳务派遣现在有一种‘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例如,民办教育(Education)促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guī dìng):“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会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名称、层次(机构的等级)或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pī zhǔn)。”“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消防法规定:“经公安消防机构(organization)审核(解释:审查核实;审阅核定)的建筑工程(Engineering)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unit)或个人不得变更。”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或执业范围等注册(register)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于合法或正当的要求,行政机关认为被许可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需要重新更换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更换。及时的变更不仅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也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benefit)。而对于违法或不适当的变更要求,行政许可机关有权予以拒绝。
上一篇发生劳务纠纷怎么调解 下一篇:合伙制房地产估价机构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