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应当如何支付居间费
日期:2019-05-15 14:36:12 / 人气:128
经过居间人的居间行为,使委托人与第三人或者委托人之间的合同(contract)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reward)。天津劳务派遣公司国外主要以“项目型”派遣或外包为主,占整个劳务派遣市场的7成以上。在这种派遣和外包形式中,岗位因项目的设立而存在和结束,项目周期通常在12-15个星期左右,岗位人员在项目结束后就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其他公司的项目工作。总体而言,以岗位而论,存在临时性、专业性、辅助性等特征。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
第一,合同(contract)必须成立。合同没有成立时,居间人不能请求支付报酬(reward)。但居间合同的性质属于委托合同,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解释:解决、消除)合同,有时就会出现居间人已经进行了居间行为,而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报酬(reward)的义务,解除了与居间人之间的合同,然后再与居间人介绍的第三人订立合同。这种“过河拆桥”的行为属于明显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果事后居间人知道了此情况(Condition),仍有权要求委托人向其支付报酬(reward)。
第二,合同(contract)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合同成立后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居间人无权请求支付报酬(reward)。如果已经支付了报酬,给付居间人报酬的委托人有权请求居间人返还该报酬。
第三,居间人促成了合同(contract)成立,但委托人与居间人没有对报酬(reward)问题(Emerson)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报酬问题进行补充协议(protocol);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居间人付出的劳务(láo wù)合理确定。天津劳务派遣公司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属于劳务派遣。部分垄断性行业的用工单位通过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方式,在不增加或压缩正式员工编制的前提下,既保证了正式职工尤其是中高层管理人员享受尽可能高的工资待遇,又人为绕开工资总额控制这条“红线”,使工资总额控制制度形同虚设。
第四,报告(The report)居间,原则上由委托人向居间人支付报酬(reward)。天津劳务外包如今对于企业而言,有一种省心的人事管理方法,就是把人事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给一个服务机构来完成,叫做劳务外包。外包后,使管理者能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去。因为居间人只是向委托人报告了订约机会,例如甲委托乙寻找一个买家,乙为其寻找到了丙,而由甲向丙发出要约,经过甲和丙双方的磋商,订立了合同(contract),这时应当由甲向居间人乙支付佣金。如果是乙代甲向丙发出了要约,丙同意后,乙又将丙的承诺(Promise)传回给了甲,这种居间行为属于典型的“一手托两家”,即属于媒介居间,在这种情况(Condition)下,乙应得的居间费(佣金)原则上由甲和丙平均负担。但也不能一概而论,例如房屋租赁(to hire)中介机构(organization)所收取的佣金,按照这一行的交易习惯,就由承租人支付。
上一篇委外和劳务派遣区别 下一篇:委托代销何时确认销售收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