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电子商务的相关
日期:2019-05-21 11:13:21 / 人气:167
一、确定电子商务税收体系的基本原则
研究和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首先要从我国电子商务的实际,以及我国的税收体系的实际出发,研究和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为电子商务税收立法打下基础。天津劳务外包如今对于企业而言,有一种省心的人事管理方法,就是把人事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给一个服务机构来完成,叫做劳务外包。外包后,使管理者能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去。
按照税法公平原则的要求,电子商务(E-Commerce)与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负担相同的税负。因为从交易的本质来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是一致的。主要目的,一方面是为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没有必要对电子商务立法开征新税,而只是要求修改完善现行税法,将电子商务纳入到现行税法的内容中来。其他方面,如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中性原则,维护国家税收主权的原则,财政收入与优惠原则,效率(efficiency)和便利原则,以及整体性和前瞻性原则等,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中也要充分予以考虑。
二、明确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内容
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和立法的现实情况,可以明确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应集中在对现行税收法规的修订完善上。在暂不开征新税及附加税的前提下,通过对现行税法一些相关(related)概念(Idea)、范畴、基本原则和条款的修改、删除、重新界定和解释,以及增加对电子商务适用的相应条款,妥善处理(chǔ lǐ)有关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因此,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内容是:首先,在税法中重新界定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概念,具体包括“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等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其次,在税法中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征税范围,根据国情和阶段性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按不同时期分步考虑(consider)和实施。在税法中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课税对象,根据购买者取得何种权利(产品所有权、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这类交易产品属于何种课税对象;在税法中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纳税环节、期限和地点等。
三、进一步修改税收实体法
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适时调整我国税收实体法,如流转税法、所得税法及其他税法。天津劳务派遣现在有一种‘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中,要根据实体法受到电子商务影响(influence)的不同情况,具体考虑(consider)对他们的修订、改动、补充和完善。例如,对受电子商务冲击最大的流转税法,可以考虑从两个方面进行修订:一是适当对《增值(指相对的价格提高)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进行修订,二是适时对《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进行修订,并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适时增加对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
四、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
除考虑(consider)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确立电子申报纳税(即税收中的纳税人的执行过程)方式,确立电子票据和电子账册的地位之外,还应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zé rèn),以及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等问题。首先,应当在中确认税务机关对电子交易数据的稽查权。应在税收条文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法定程序(procedure)查阅或复制纳税人的电子数据信息,并有义务为纳税人保密。而纳税人则有义务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和密码的备份,并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保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违约均要承担相应责任。其次,应在税法中对财务软件的备案制度作出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要求对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必须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规定企业在使用财务软件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超级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使用。
五、完善电子商务的相关
(1)应完善金融和商贸立法。制定电子货币法,规范电子货币的流通过程和国际金融结算的规程,为电子支付系统提供相应的保证。
(2)应完善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的立法,防止网上银行金融(finance)风险和金融诈骗、金融黑客等网络犯罪的发生。
(3)完善《会计法》等相关(related),针对电子商务的隐藏化、数字化等特点,会导致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的问题,可在立法中考虑从控管网上数字化发票入手,完善《会计法》及其他相关,明确数字化发票作为记账核算及纳税申报凭证(voucher)的效力。
六、不同的电子商务活动应用不同的税收政策
电子商务分为三种形式:
(1)电子商务作为远程销售有形产品的方式。即互联网作为有形产品的交易场所而存在,互联网上实现的仅是查看商品目录,发出订单等,有形产品的配送仍通过传统的运输渠道完成。
(2)电子商务作为远程提供服务的方式。使用电子媒介从遥远的地方提供服务,包括通过(tōng guò)电话、传真、因特网技术提供信息服务。
(3)通过(tōng guò)电子商务销售数字产品,即将图表、文本、或声音转化为数字形式,对同样信息的数字版本加以传送或销售纯数字产品。天津劳务外包如今对于企业而言,有一种省心的人事管理方法,就是把人事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给一个服务机构来完成,叫做劳务外包。外包后,使管理者能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去。
前两种方式方法,电子商务只是作为一种交易媒介革新的方式而存在,互联网作为有形产品、劳务(láo wù)的的交易场所,仍需传统物流配送系统的配合才能完成,适用于传统的税收制度(institution)。真正存在问题的是以电子方式传送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目前应对这种交易方式实行免税政策,电子商务作为二十一世纪最有潜力(指个人能力发展的可能性),充满商机的领域,过重的税收会抑制电子商务的开展。
七、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
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过程(guò chéng)中,只有进行充分的国际协调,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税收的有效性。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不仅可以消除关税壁垒、避免跨国所得和重复征税,而且可以促进各国互相变换有关信息,携手解决国际税收方面存在的共同性问题,逐步实现国际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诸方面的紧密配合,以及各国在税制总体上的协调一致。
因此,在电子商务(E-Commerce)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大背景下,我国应积极研究、探索、推进电子商务税收理论、政策、原则、立法工作,尊重国际惯例,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benefit)的前提下,研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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