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处理运费代收款项筹划
日期:2019-05-25 12:33:35 / 人气:162
国税部门对某厂作出处理决定:认定该厂收取的代收款项属于增值税(VAT)范畴(category)的价外费用,应补缴增值税172266.67元;认定该厂行为属于偷税,处以少缴增值税税款50%的罚款,补税罚款共计258400元,并按规定(guī dìng)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天津劳务外包如今对于企业而言,有一种省心的人事管理方法,就是把人事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给一个服务机构来完成,叫做劳务外包。外包后,使管理者能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去。该企业的老总面对如此严重的处罚(chǔ fá),找到税务机关,申明代收款项是代垫运费,不应缴纳增值税,并要求说明处罚依据。税务机关的解释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之规定,销售(Sales)额为纳税(即税收中的纳税义务人的执行过程)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láo wù)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penalbond)(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institution)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Tax amount)。但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不包括(bāo kuò)在销售额中。
代垫运费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买方;二是卖方将发票转交给买方。天津劳务外包为外包已经成为一个独立于企业之外的过程,而且许多基础数据都已经不在企业内部,这样导致了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如何将生产外包作为一个独立过程而仍将成为企业整体流程管理的一部分,这将是管理生产外包的核心。很显然,该厂收取的款项不符合代垫运费的条件,因为代垫运费是销售单位在销售货物时必须先拿出资金支付给承运单位,然后才向购货方收取这笔款项,并且由承运单位直接开具发票由销货方转给购货方。该厂收取的费用(expense)应属于价外费用中的“代收款项”,应合并在销售额中缴纳增值(指相对的价格提高)税。该厂老总了解上述规定(guī dìng)后,表示接受处罚,但希望税务(shuì wù)机关给予指点,如何用合法的手段降低税收负担。
现实中,企业在运费的处理上有以下两种方案:第一种方案,就是该厂度的做法。结果是企业构成偷税,补税罚款共计258400元。而且该厂开具的运费发票因为不是运输单位(unit)开具的,取得的这些普通发票不符合税法的规定(guī dìng),不能抵扣,导致“两败俱伤”。 第二种方案,采取代垫运费的方式。该厂不考虑(consider)销货运费,在销售(Sales)货物时直接委托运(Cargo Shipping)输单位运输,让运输单位直接开具发票给购货单位,先由本厂付给承运单位运输费,然后再由本厂向购货单位收取运费。这种方案下,该厂收取的运费不纳增值(指相对的价格提高)税,因此当年可少缴增值税172266.67元。同时由于购货方取得的运费发票符合国家税法规定,还可以向税务(shuì wù)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对于第二种方案,如果购货方能及时付款,收回货款无大风险,这种方案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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