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区分雇佣合同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
日期:2019-05-29 11:13:11 / 人气:144
原告:淄川区龙泉镇文化广播站。
被告:李永民、杨光松。天津劳务派遣公司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属于劳务派遣。部分垄断性行业的用工单位通过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方式,在不增加或压缩正式员工编制的前提下,既保证了正式职工尤其是中高层管理人员享受尽可能高的工资待遇,又人为绕开工资总额控制这条“红线”,使工资总额控制制度形同虚设。
2001 年10月,原告淄川龙泉镇文化广播站将改造花灯等工程承揽给被告李永民。被告李永民在承揽施:厂过程(guò chéng)中,其工作人员即被告杨光松在安装花灯时摔伤。被告杨光松在住院治疗期间,原告为其垫支费用(expense)32884.60元。工程施工完毕之后,原告已与被告李永民根据工程量进行结算。据此,原告请求两被告返还垫付款 32884.60元。两被告辩称:与原告之间并非承揽施工合同(contract)关系,而是雇佣合同关系。且原告明知花灯灯杆曾断裂(fracture)过且焊合不牢固而未实施告知义务,才致使被告杨光松摔伤。据此认为原告应承担雇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zé rèn)和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责任。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淄川区洪山国风门窗加工服务(fú wù)部的工商登记(registration)和发票、花灯改造工程(Engineering)计算表以及地面改造计算方法表足以证明(zhèng míng)原告与被告李永民建立了事实(Fact)上的承揽关系。天津劳务派遣公司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属于劳务派遣。部分垄断性行业的用工单位通过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方式,在不增加或压缩正式员工编制的前提下,既保证了正式职工尤其是中高层管理人员享受尽可能高的工资待遇,又人为绕开工资总额控制这条“红线”,使工资总额控制制度形同虚设。被告李永民的工作人员杨光松在从事承揽施工工程中受到损害,应当由被告李永民承担赔偿责任(zé rèn),被告杨光松在没有合法依据(yī jù)的情况下,取得原告为其垫付的医疗费用(expense),应当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在原审法院重审过程(guò chéng)中,原告撤回对被告李永民的起诉。同时,原告与被告杨光松在原审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protocol):1.由原告再支付被告杨光松人身损害赔偿费2万元;2.原告自愿放弃其诉讼请求,今后双方再无追究。3.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调解协议现已实施完毕。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四个:一是原、被告之间是雇佣合同(contract)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二是案件定性问题(Emerson),即本案应属不当得利纠纷还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三是本案如果实体判决应如何处理(chǔ lǐ)才能体现司法的公正、公平;四是本案超出诉讼请求的调解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天津劳务外包如今对于企业而言,有一种省心的人事管理方法,就是把人事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给一个服务机构来完成,叫做劳务外包。外包后,使管理者能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去。以下笔者将对此分别加以分析(Analyse)。
雇佣合同(contract)与承揽合同的区分
目前,我国现有、法规尚未规定(guī dìng)雇佣合同(contract),而在审判实践中,雇佣合同纠纷已普遍存在。由于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有许多相似之处,这便为此合同与彼合同的正确界定增加了难度(difficulty)。合同性质的不同,必然导致(cause)适用的不同,以及当事人利益的不同。因此,对两者进行差异性比较无疑会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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