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责任如何认定
日期:2019-06-14 11:13:26 / 人气:177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向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收取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天津劳务派遣公司国外主要以“项目型”派遣或外包为主,占整个劳务派遣市场的7成以上。在这种派遣和外包形式中,岗位因项目的设立而存在和结束,项目周期通常在12-15个星期左右,岗位人员在项目结束后就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其他公司的项目工作。总体而言,以岗位而论,存在临时性、专业性、辅助性等特征。劳务关系的建立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或者其他形式。
提供劳务者的职责或义务。因为劳务合同是指提供劳务者在特定的工作环境下按照接受劳务者的指示通过(tōng guò)一定的生产(Produce)工具和自己提供的劳务为接受劳务者完成一定工作量或工作任务的合同关系。因此作为接受劳务者首先要熟悉自己的工作环境、对自己的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risk)有一定的认知程度;其次是要按照接受劳务者的指示去完成工作任务;第三就是要掌握生产工具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标准。如果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guò chéng)中因其未尽到上述义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那么就可以认定其存在过错。
在明确了提供劳务(láo wù)者与接受劳务者的相关(related)义务后,要确定提供劳务者和接受劳务者的过错程度就应当首先考虑(consider)造成提供劳务者受到损害的原因是由于提供劳务者没有尽到相关义务还是接受劳务者没有尽到相关义务所造成的,如果受到损害的原因是由于一方没有尽到相关义务所造成的,那么就由没有尽到义务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受到损害的原因是由于双方均未尽到相关义务所造成的,那么就根据双方未尽到义务的程度和导致受到损害的因果关系程度来综合确定双方的过错程度。
《侵权责任(zé rèn)法》第三十五条【个人劳务(láo wù)关注中的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需要指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并不包括承揽关系产生的纠纷。根据合同(contract)法的规定,承揽合同时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劳动者交付的标的时劳动成果,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交付的标的时劳动,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
个人劳务(láo wù)责任(zé rèn)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接受劳务(láo wù)一方与提供劳务一方之间须有特定关系。
构成个人劳务(láo wù)责任,首先必须在责任人和行为人之间具有劳动关系。
(二)接受劳务(láo wù)一方须处于特定地位。
在替代(用一物质代替另一物质(多为强者取代弱者的地位))责任(zé rèn)中,替代责任人都必须处于一定的特定地位之中。这种特定地位,标行为替代责任人在其与加害人的特定关系中所处的带有支配性质的地位。它决定了替代责任人为加害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的义务的产生。
(三)提供劳务一方在造成第三人的损害中应处于特定状态。天津劳务外包如今对于企业而言,有一种省心的人事管理方法,就是把人事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给一个服务机构来完成,叫做劳务外包。外包后,使管理者能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去。
替代(用一物质代替另一物质(多为强者取代弱者的地位))责任中的加害人处于特定状态,是必要条件。提供劳务一方在造成损害的时候是执行雇佣活动行为。
提供劳务(láo wù)者致害责任,是一指个人之间形成 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天津劳务派遣公司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属于劳务派遣。部分垄断性行业的用工单位通过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方式,在不增加或压缩正式员工编制的前提下,既保证了正式职工尤其是中高层管理人员享受尽可能高的工资待遇,又人为绕开工资总额控制这条“红线”,使工资总额控制制度形同虚设。
提供劳务(láo wù)者致害责任(zé rèn)纠纷是以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为基础的,这与存在人事关系或劳务关系的用人单位(unit)责任纠纷明显不同。
最后祝福大家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