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劳务派遣纠纷适用
日期:2019-07-02 11:22:49 / 人气:203
我国宪法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8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jīng yíng)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它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保护”。
我国民法、刑法等有关法规明确规定:我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 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外国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未经公、检、法机关决定和执行不受逮捕。外国人的劳动、福利、受奖励、受教育(Education)等权利受到保护。外国人在中国期间不享有政治权利,也不承担服兵役的义务。同时,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循中国,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此处的外国人是指一般外国人,即不享有特权与豁免的普通外国人,包括(bāo kuò)自然人、法人和无国籍人。同样地,我国自然人、法人,如在外国工作、投资(意义:是未来收益的累积)也应遵循外国国家规定,受到外国国家的保护。
特别规定(guī dìng)适用行为地法即劳务(láo wù)合同实施地国家
在涉外劳动关系的适用中,外国为了便利国家劳务管理(guǎn lǐ)和体现国民待遇原则,特别规定(guī dìng)如发生涉外劳动争议事宜,应按照涉外劳动者工作地国家的有关、法规和地方法规来进行处理(chǔ lǐ)。这样有利于公正、公平、高效(指效能高的)、减少诉讼成本费用。只有在按照地方法规处理涉外劳动纠纷显失公平的情况(Condition)下,才能选择(xuanze)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如果选择适用当事人本国处理涉外劳动纷争和导致处理结果显失公平,不能合情、合理、合法、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与权益,在此情况下,受案法院应采取折中的方法即依照两国或两国以上国家的规定,对涉外劳动纠纷作出的处理结果,更能体现保护人权和司法的公正。
(1)适用国际私法。天津劳务派遣公司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属于劳务派遣。部分垄断性行业的用工单位通过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方式,在不增加或压缩正式员工编制的前提下,既保证了正式职工尤其是中高层管理人员享受尽可能高的工资待遇,又人为绕开工资总额控制这条“红线”,使工资总额控制制度形同虚设。适用国际私法中对涉外民事方面的规定。因为涉外劳动关系也属于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
(2)适用国际惯例。天津劳务派遣公司国外主要以“项目型”派遣或外包为主,占整个劳务派遣市场的7成以上。在这种派遣和外包形式中,岗位因项目的设立而存在和结束,项目周期通常在12-15个星期左右,岗位人员在项目结束后就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其他公司的项目工作。总体而言,以岗位而论,存在临时性、专业性、辅助性等特征。涉外劳动关系当事人在合同(contract)中若没有其他协议(protocol),适用该劳务(láo wù)合同的应该是:无论雇员是否被暂时派往另一国,都可根据合同惯常从事工作地国家的。我国《民法通则》中对适用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也有明文规定(guī dìng):第一百五十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中国在《国际私法示范法》第九条[定性]中也有明文规定:“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但如果依法院地法不能适当解决的,可以参照可能(maybe)被选择适用的来解决。”
说明:定性亦称“识别”。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定性,在国际实践中,大多主张依法院地法进行,也有主张依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的准据法进行,或者主张根据不同的案件采取不同的定性标准。本条原则上肯定了依法院地法进行定性,但同时规定在依法院地法不能适当解决定性问题(Emerson)时,可以参照可能(maybe)适用的有关准据法来进行定性。
(3)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即意思自治)。
在法规规定的情况(Condition)下,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但是若涉外劳动关系当事人没有选择所适用的,其应该适用的必要条款对雇员不能给予有效的保护时,则当事人所选择的无效。
(4)适用最密切联系国家的。
在涉外劳动关系的适用的司法操作实践中,如果根据工作性质的需要,雇员必须被派往不同的国家工作,若发生纠纷,本应适用招聘企业营业地所在国。但是,如果该涉外劳务合同与另一国家有更为密切的联系,则适用该另一国国家的。
(5)适用混合法。天津劳务外包如今对于企业而言,有一种省心的人事管理方法,就是把人事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给一个服务机构来完成,叫做劳务外包。外包后,使管理者能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去。(即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时,扬两国优点避两国不好的地方的折衷主义。)
多个国家的对同一问题(Emerson)作了不同的规定,若在适用密切联系国家也不能适当解决涉外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劳务(láo wù)纠纷时,受案法院在实际操作上,可以采取吸收多个国家的有关条款而进行合并折中处理(chǔ lǐ)。这样才能真正公平、公正、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增加处理涉外劳动纠纷的灵活性,以利于减少和协调国际冲突的发生。
在涉外劳动关系的适用中,外国为了便利国家劳务(láo wù)管理(guǎn lǐ)和体现国民待遇原则,特别规定如发生涉外劳动争议事宜,应按照涉外劳动者工作地国家的有关、法规和地方法规来进行处理(chǔ lǐ)。如果你有其他问题,可以向的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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