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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该享受劳务派遣人员的税收优惠

日期:2019-08-24 11:14:03 / 人气:143


最近发布的《国家税务(shuì wù)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related)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5号)第一条规定(guī dìng):“以劳务(láo wù)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天津劳务派遣公司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属于劳务派遣。部分垄断性行业的用工单位通过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方式,在不增加或压缩正式员工编制的前提下,既保证了正式职工尤其是中高层管理人员享受尽可能高的工资待遇,又人为绕开工资总额控制这条“红线”,使工资总额控制制度形同虚设。天津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劳务派遣的残疾人计入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shuì wù)总局关于小型微利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Corporate)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
  (一)项和第
  (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bāo kuò)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láo wù)派遣用工人数。”劳务派遣人员计入用工单位享受税收优惠。
因此有人疑惑了,劳务(láo wù)派遣人员到底属于劳务派遣单位(unit),还是属于用工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contract)法》,劳务(láo wù)派遣人员属于劳务派遣单位(unit)的职工,但税收优惠适用情况的不同导致(cause)劳务派遣人员归属不同,二者并不矛盾(事物属性的对立)。
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guī dìng)的是“安置残疾人”,是指残疾人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使残疾人有收入、有保障(起保障作用的事物)。此处强调的是有工作。残疾人属于劳务(láo wù)派遣公司(Company)的职工,是劳务派遣公司“安置”了残疾人,因此应当由劳务派遣公司享受税收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方面,税法和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guī dìng)的是“从业人数”,是指是劳动者具体从事其中一种工作,而不管是谁的职工。天津劳务派遣公司国外主要以“项目型”派遣或外包为主,占整个劳务派遣市场的7成以上。在这种派遣和外包形式中,岗位因项目的设立而存在和结束,项目周期通常在12-15个星期左右,岗位人员在项目结束后就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其他公司的项目工作。总体而言,以岗位而论,存在临时性、专业性、辅助性等特征。此处强调的是干工作。劳务(láo wù)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unit)工作,即在用工单位“从业”,因此应当属于用工单位的从业人数。
综上所述,享受税收优惠不同,劳务(láo wù)派遣人员计入劳务派遣公司还是用工单位(unit)的规定(guī dìng)也不同,注意(attention)区分,不能混淆(to bl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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