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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任岗位时变更试用期合法吗

日期:2019-08-27 11:14:16 / 人气:231


一般情况(Condition)下变更工作岗位工作试用期是不变的,那要是调任岗位时变更试用期合法吗?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zhī shí),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2015年6月2日,谢某到新区某电气公司(Company)担任企划经理,合同(contract)期限为3年,试用期3个月。2015年8月4日,谢某经电气公司考核不合格,由企划经理调任人事行政经理,原工资待遇不变,谢某同意并就职。2015年8月16日,电气公司与谢某签订书面变更协议(protocol):约定劳动合同试用期由原来3个月变更为6个月。2015年11月11日,电气公司以谢某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为由与谢某解除(解释:解决、消除)劳动合同,并把解除事宜通知相关(related)工会。谢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同一用人单位(unit)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之规定(guī dìng),认为电气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电气公司支付赔偿金21666元。劳动仲裁裁决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诉至法院。
【解读】
法院审理认为,试用期属于双方劳动合同(contract)约定的网站内容之一,在不违反法规禁止性规定(guī dìng)的前提下,签订书面变更协议(protocol)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用人单位(unit)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网站内容。天津劳务外包为外包已经成为一个独立于企业之外的过程,而且许多基础数据都已经不在企业内部,这样导致了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如何将生产外包作为一个独立过程而仍将成为企业整体流程管理的一部分,这将是管理生产外包的核心。天津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天津劳务派遣现在有一种‘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2015年8月16日,电气公司(Company)和谢某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变更岗位的同时将试用期由原来的2015年6月2日至2015年9月1日变更为2015年6月2日至2015年12月1日,属变更劳动合同行为,不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故电气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除(解释:解决、消除)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谢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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