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劳务派遣的四个原则
日期:2019-10-16 06:00:17 / 人气:378
1、同工同酬
现行法律(Law)制度规定(guī dìng)劳务派遣用工单位(unit),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确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天津劳务派遣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2、 雇员租赁
劳务(láo wù)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 ;派遣 ;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jīng yíng)活动的法律(Law)关系和业务特征。 ;租赁 ;一词却能概括(generalize)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
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生产(Produce)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collaborate),因为不存在租赁(to hire)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contract)。天津劳务外包如今对于企业而言,有一种很省心的人事管理方法,就是把人事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给一个服务机构来完成,叫做劳务外包。
3、受益归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guī dìng): ;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láo wù)派遣的用工单位(unit)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谁用工,谁受益 ;是一种普通常识, ;谁受益,谁担责 ;则是利益(benefit)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
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unit)负责承担。
4、拒绝垫付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unit)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unit)垫付上述费用(expense),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自身的经营(jīng yíng)风险。天津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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