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考勤在劳动争议中怎样才能让司法裁判采信
日期:2018-09-12 12:34:27 / 人气:254
随着科技的进步,包括指纹打卡、人脸识别等在内的电子考勤方式被广泛运用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
优点:相对于原有的本人亲自签到的考勤方式,电子考勤操作简便、低碳环保,办公成本低。
电子考勤利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便于企业进行相应的考勤管理和薪酬结算,便于劳动者本人随时查询本人的出勤情况。
缺点:电子考勤系统除了诸多优点外,有个最大的漏洞就是电子考勤系统内的电子数据是被用人单位所掌握,并且其内部的电子数据可以轻易进行修改,难以像传统手写签到那样进行固定保存。
企业与劳动者在考勤休假问题上发生纠纷时,如果电子考勤方式没有劳动者本人的签字确认,一旦员工因为出勤问题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而被单位开除而发生争议之时,劳动者对于企业提交的电子考勤记录往往通过否认其真实性的方式不予认可,企业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现实生活中,不少地方都出现过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以电子考勤记录未经员工本人签字为由而判决企业败诉的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如果企业因员工旷工或者其他出勤违纪情况而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对于员工出勤情况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负有举证责任。
电子考勤数据一定要经员工签字确认。
企业采用电子考勤方式,应当在每月初的时候,将上个月的电子考勤数据打印出来,让员工签字确认,或者将电子考勤情况制作成书面的月度考勤统计表,让员工签字确认。这样的考勤证据,因为有员工的确认,实践中,司法机关多数会采信。
并不是所有的未经员工签字的电子考勤记录,司法机关都不采信。
有关电子考勤的纠纷,对用人单位的举证能力要求会非常高。一方面要由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即该单位所使用的电子考勤机,任何人都不可以修改数据;另一方面要由公证处对电子考勤数据从考勤机里打印出来的现场打印情况做一个现场公证。只有二者结合起来,该电子考勤数据,才可以被采纳。(目前,还没有发现这样的鉴定结论,也证明了司法鉴定的难度之大)
天津劳务派遣提醒
对于用人单位,在采用电子考勤方式记录考勤时,应在每月月初将上个月的考勤数据打印出来,让员工签字确认,或者将电子考勤情况制作成书面的月度考勤统计表,让员工签字确认。对于有员工签字确认的考勤证据,实践中,仲裁委或者法院多数会采信。
对于劳动者,要确定自己每日成功打卡,每月考勤列表仔细核对,及时与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沟通,保留有利于自己证据,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