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劳动合同法》
日期:2018-09-17 03:21:06 / 人气: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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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条规定只讲提前30日,没有用类似“以上”这样的字眼。在劳动法律关系中,法律为了保护弱势劳动者而强制性的赋予了劳动者对劳动合同予以单方、无理由解除的权利。
同时,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必要的平衡性和避免权利或滥用给劳动合同相对方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法律做出了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时须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
这样有利于用人单位招用新人或,避免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便于用人单位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如果劳动者提前30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提前超过30日当然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是赋予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既然是权利,劳动者当然可以处分。
劳动合同中约定离职多天30天通知的形式处分了提前30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提前30日系法定期限的下限,因此该约定亦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虽然该约定确实是略微加重了劳动者的义务,但加重该义务是由于通过谈判劳动者让渡了部分权利(通过谈判劳动者可能在工资、奖金等其他方面获取了更多的利益),是劳动者自主自愿的行为,责令劳动者履行该加重的义务,符合诚信原则。
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民事合同可以在两种情况下解除,一是协商解除,二是符合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时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与民事合同的解除相比较,劳动者已享有了非常宽泛的权利。
现双方通过约定自愿适当限制该权利,亦应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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