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N+1”是怎么回事
日期:2018-09-17 03:03:49 / 人气: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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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国家《劳动合同法》第36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第36条之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
在本单位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0.5个月工资。
可见,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法定标准就是俗称的“N”;劳动者主动提出协商解除时,用人单位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N+1”,原本没有这样的说法,只是做的人多了,就成习惯了。
有些用人单位基于促进双方达成协商解除协议的目的,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或者2个月、甚至3个月工资作为补偿,以至于,以讹传讹让很多用人单位、劳动者认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补偿标准就是“N+1”。
“N+1”的主要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里面提到了一个提前三十天的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此时用人单位可以有两个选择:
一是提前三十天告诉劳动者;
二是不提前通知,支付一个月工资。
这一个月工资被称为“代通知金”,是用钱来代替通知的意思。
以本条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照样要给劳动者N个月的经济补偿,有时还得加上一个月代通知金,所以叫N+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前一个月,企业有义务通知员工,只是尽一个提醒义务,如果企业在一个月没有通知员工是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这种情况不属于上述规定情形,因为双方都有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双方都是知道的。如果地方性法规有规定,就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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