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适应范围
日期:2018-11-13 02:10:51 / 人气:219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用一物质代替另一物质(多为强者取代弱者的地位))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天津劳务派遣现在有一种‘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天津劳务派遣公司国外主要以“项目型”派遣或外包为主,占整个劳务派遣市场的7成以上。在这种派遣和外包形式中,岗位因项目的设立而存在和结束,项目周期通常在12-15个星期左右,岗位人员在项目结束后就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其他公司的项目工作。总体而言,以岗位而论,存在临时性、专业性、辅助性等特征。解读本条是对劳务派遣适用范围(fàn wéi)的规定。
由于我国对劳务(láo wù)派遣还没有标准和限制(limit),用人单位为降低(reduce)用工成本,逃避劳动法的责任(zé rèn),任意使用劳务派遣工,使劳务派遣范围不断扩大,派遣劳动者人数也不断增加。在一些行业和公司中,劳务派遣工甚至已占到一半以上,成为用工的主流形式。在一些长年稳定(解释:稳固安定;没有变动)需求的工作岗位,也使用劳务派遣工,如银行的前台柜员等。如果不对这一用工形式加以规范,任其发展,劳务派遣很有可能(maybe)在不久的将来成为所有企业用工的常态,劳动关系的基础将受到严重的挑战,劳动法的作用没有办法发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起保障作用的事物),社会公平也将难以维护和实现。因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guī dìng)了劳务派遣一般仅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用一物质代替另一物质(多为强者取代弱者的地位))性的工作岗位,以力图解决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日益扩大的现象。
从一些国外和地区的一些规定(guī dìng)看,大多数国家在劳务(láo wù)派遣初期都是对其实行了严格的管制,对工作岗位都作一定的限制。天津劳务外包为外包已经成为一个独立于企业之外的过程,而且许多基础数据都已经不在企业内部,这样导致了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如何将生产外包作为一个独立过程而仍将成为企业整体流程管理的一部分,这将是管理生产外包的核心。日本在1985年制定的《日本劳务派遣法》明确规定了禁止从事劳务派遣的某些行业领域,如港湾运送等业务。我国台湾地区的“派遣劳动法”也是以划分行业限定劳务派遣的范围(fàn wéi)。《法国劳动法典》将劳动区分为常常性劳动和临时性劳动,劳务派遣的范围限制在明确规定临时性劳动范围中。秘鲁与法国相同,也将劳务派遣限制在临时性工作的范围。有些同志提出,劳务派遣是目前全世界范围的用工的发展方向,我国劳动合同(contract)法对此不应当严格管制。从国外情况(Condition)看,一些发达国家对劳务派遣经历了由管制到逐步(step by step)放开的一个过程(guò chéng)。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在我国还刚刚起步,没有经验(experience),出了一些问题(Emerson),所以本法对其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随着劳动力市场(shì chǎng)机制的逐步健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也会发挥(表现出内在的能力)其特有作用,逐步发展。
本条原则规定(guī dìng)了劳务派遣的岗位适用范围(fàn wéi),包括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具体的工作岗位则授权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劳动行政部门正抓紧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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