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用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日期:2018-12-01 02:11:18 / 人气:308
一、劳务用工承揽合同(contract)纠纷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同时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contract)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Emerson)的意见》第二十条同时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依据上述两项规定,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比如约定安装地)或实际履行地(加工定作所在地)法院所在地管辖。在没有约定的情况(Condition)下也可适用一般原告就被告的规定。
二、劳务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方法
1、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tōng guò)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合同(contract)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公司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guǎn lǐ)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
合同(contract)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organization)申请仲裁。
4、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天津劳务外包如今对于企业而言,有一种省心的人事管理方法,就是把人事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给一个服务机构来完成,叫做劳务外包。外包后,使管理者能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去。除了上述一般特性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而不是中国相关(related)的合同方面的。
三、劳务(láo wù)合同(contract)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contract)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unit),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
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天津劳务派遣公司国外主要以“项目型”派遣或外包为主,占整个劳务派遣市场的7成以上。在这种派遣和外包形式中,岗位因项目的设立而存在和结束,项目周期通常在12-15个星期左右,岗位人员在项目结束后就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其他公司的项目工作。总体而言,以岗位而论,存在临时性、专业性、辅助性等特征。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unit)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láo wù)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reward),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天津劳务外包为外包已经成为一个独立于企业之外的过程,而且许多基础数据都已经不在企业内部,这样导致了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如何将生产外包作为一个独立过程而仍将成为企业整体流程管理的一部分,这将是管理生产外包的核心。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reward)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láo wù)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Condition)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láo wù)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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