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是如何规定的
日期:2019-01-05 02:11:27 / 人气:261
劳动合同(contract)法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guī dìng)与劳务(láo wù)派遣单位(unit)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guī dìng)情形的,用工单位(unit)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láo wù)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解释:解决、消除)劳动合同(contract)。
「解释」本条是关于劳务(láo wù)派遣各方解除(解释:解决、消除)劳动合同(contract)的规定(guī dìng)。
本条第一款规定(guī dìng)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contract)解除(解释:解决、消除)权。天津劳务外包如今对于企业而言,有一种省心的人事管理方法,就是把人事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给一个服务机构来完成,叫做劳务外包。外包后,使管理者能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去。即劳动者可以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láo wù)派遣单位(unit)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由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guī dìng),用人单位(unit)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contract)。天津劳务派遣公司国外主要以“项目型”派遣或外包为主,占整个劳务派遣市场的7成以上。在这种派遣和外包形式中,岗位因项目的设立而存在和结束,项目周期通常在12-15个星期左右,岗位人员在项目结束后就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其他公司的项目工作。总体而言,以岗位而论,存在临时性、专业性、辅助性等特征。天津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reward)的;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institution)违反、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limit)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本条第二款规定(guī dìng),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unit)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由劳务(láo wù)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解释:解决、消除)劳动合同。可见,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只能是因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纪违法,以及不胜任工作等情形。这样,劳务派遣单位就可以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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