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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对劳务派遣的修改规定

日期:2019-02-06 02:11:03 / 人气:175



  一、关于经营(jīng yíng)劳务(láo wù)派遣业务条件的规定(guī dìng)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unit)应当依照公司(Company)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经营(jīng yíng)劳务(láo wù)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实施;

  (三)有符合、行政法规规定(guī dìng)的劳务(láo wù)派遣管理制度(institution)(Management system);

  (四)、行政法规规定(guī dìng)的其他条件。

  二、关于办理经营(jīng yíng)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规定(guī dìng)

  三、关于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的保障(起保障作用的事物)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unit)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reward)确定。
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unit)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reward)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unit)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guī dìng)。

  四、关于劳务派遣岗位三性的认定及用工比例的限制(limit)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用一物质代替另一物质(多为强者取代弱者的地位))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天津劳务派遣现在有一种‘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
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公司基本用工形式。劳务(láo wù)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guī dìng)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用一物质代替另一物质(多为强者取代弱者的地位))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unit)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control)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guī dìng)。天津劳务外包为外包已经成为一个独立于企业之外的过程,而且许多基础数据都已经不在企业内部,这样导致了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如何将生产外包作为一个独立过程而仍将成为企业整体流程管理的一部分,这将是管理生产外包的核心。天津劳务外包如今对于企业而言,有一种省心的人事管理方法,就是把人事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给一个服务机构来完成,叫做劳务外包。外包后,使管理者能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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