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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劳务输出活动中的担保纠纷案

日期:2019-02-25 02:16:28 / 人气:186


天南公司(Company)系依法批准的从事劳务(láo wù)输出及中介服务(fú wù)的公司。天津劳务派遣现在有一种‘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刘某毕业后,一直在天南公司实习,领取一定的实习报酬(reward)。8月5日,天南公司(甲方)与刘某(乙方)签订了一份赴马来西亚船员协议(protocol)书,王某作为担保人与天南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contract)一份。合同约定,刘某在马来西亚工作期间,若私自变更接收单位(unit)或合同期满后不按时回国,则视为违约,担保人王某承担向天南公司支付违约金(penalbond)15万元的连带责任(zé rèn)。9月26日,天南公司为刘某办理了出国手续,刘某被安排在马来西亚远轮12号商船上从事海航工作。12月10日刘某无故离岗,至今下落不明。
【分歧】本案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与天南公司(Company)之间是劳务(láo wù)合同(contract)关系,刘某无故脱岗构成违约,法院应受理天南公司的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与天南公司所签订的担保合同(contract)不是以债权债务(debt)关系为网站内容且具有一定人身关系,法院不该受理本案。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法院应当受理劳务(láo wù)输出活动中的担保纠纷案件。天津劳务派遣公司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属于劳务派遣。部分垄断性行业的用工单位通过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方式,在不增加或压缩正式员工编制的前提下,既保证了正式职工尤其是中高层管理人员享受尽可能高的工资待遇,又人为绕开工资总额控制这条“红线”,使工资总额控制制度形同虚设。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刘某与天南公司(Company)之间是劳务(láo wù)输出合同(contract)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天津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虽然都具有劳动网站内容,但有以下区别: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劳动者与另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unit)在行政人事上存在隶属关系,而劳务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刘某毕业后一直在天南公司实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双方当事人于9月5日签订的是劳务输出合同。

  二、本案劳务(láo wù)输出合同担保协议(protocol)属于保证合同。本案中王某是具有保证能力的合格保证人,保证的债权为劳务输出合同中的附成就条件的违约金(penalbond)且数额确定,保证方式方法为连带责任(zé rèn),保证协议采用了书面形式,因此该担保协议不仅符合保证合同的实质要件,而且也符合形式要件,是有效的保证合同。

  三、该担保纠纷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fàn wéi)。刘某在工作期间无故离岗,构成违约,应向天南公司(Company)承担15万元的违约金(penalbond),此违约金属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可以由承担连带责任(zé rèn)的担保人王某代偿,因此该担保纠纷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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