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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员工是否能重复派遣呢

日期:2019-02-28 02:15:52 / 人气:262


某外企L公司从其供应商公司订购了一套软件设备。由于缺乏相应技术人员,又处于设备运行初期,L公司决定从供应商公司借调一名技术工程(Engineering)师到公司工作一段时间,一方面协助他们将设备运行推入正轨,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公司内继续培训技术人员,以备日后设备的操作控制和更新。L公司的部分非重要岗位员工都是从当地一家专业从事劳务派遣的机构(organization)聘用,因此,L公司决定这位技术工程师也通过派遣机构以劳务派遣的形式进入公司。但这一技术工程师本身是供应商公司的员工,不可能再成为毫无关联性的派遣机构员工,只能通过借调或派遣的形式为派遣机构提供服务。这下难倒了派遣机构的工作人员,既想满足客户的需求,却又不知道这样的手续到底能否操作。
到底,派遣机构(organization)能否从中“倒手”,将其他用人单位(unit)派遣的员工再次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contract)法》第62条规定(guī dìng),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由此可见,本案中L公司希望由供应商公司将工程师派遣至派遣机构,再由派遣机构继续派遣至L公司,属于违法行为。况且,供应商公司并不具备规定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资质,坚持为之, L公司、派遣机构、供应商公司都将面临受到行政整改和处罚的风险。因此,派遣这条路行不通。
其次,借调系一个单位(unit)借用(take)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不改变其隶属关系的组织行为,与劳务(láo wù)派遣具有非常多相似之处,多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公司(Company)的上下级单位,或其他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之间,且一般是出于相互间的业务合作(collaborate)、人事交流、学习研修等目的,人员借出与借入方或属于同行业,或具有业务相关(related)联性,借出方无需具备特有资质就可以将人员借出。而从本案来看,供应商公司与派遣机构(organization)之间既不具有组织上的联系,也不存在业务领域上的关联,工程(Engineering)师被指派至派遣机构也并非为了业务合作、人事交流、学习研修等,在构成“借调”性质上存在瑕疵(指摘毛病)。同时,派遣机构在接收工程师之后,虽然其主体具备劳务派遣的法定资质,但对于其并不具有任何劳动关系的员工,如果将其继续派往其他用工单位,根据《劳动合同(contract)法》第58条的规定(guī dìng),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实施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fixed)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这一选择(xuanze)也不符合的规定。因此,在本案中,L公司希望用派遣机构在引进技术工程师的过程中充当“转包商”和角色显然缺乏依据,在借调与派遣交叉的劳动关系中由派遣公司“倒手”的办法也行不通。
但并非L公司的问题(Emerson)就不能解决,从L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业务关系来看,L公司可以选择将设备操作控制、培训、更新及其他后续工作作为购买设备这一项目的配套服务,要求供应商提供一系列的业务外包服务,与其商谈出包括(bāo kuò)人员服务费与设备费用(expense)在内的整体费用,将原本混乱的三方关系精简为单纯基于业务产生的双边关系,既可以解决设备的问题,也可以避免在人员引进和管理(guǎn lǐ)中的成本风险(risk)。天津劳务派遣公司国外主要以“项目型”派遣或外包为主,占整个劳务派遣市场的7成以上。在这种派遣和外包形式中,岗位因项目的设立而存在和结束,项目周期通常在12-15个星期左右,岗位人员在项目结束后就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其他公司的项目工作。总体而言,以岗位而论,存在临时性、专业性、辅助性等特征。天津劳务外包为外包已经成为一个独立于企业之外的过程,而且许多基础数据都已经不在企业内部,这样导致了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如何将生产外包作为一个独立过程而仍将成为企业整体流程管理的一部分,这将是管理生产外包的核心。天津劳务派遣现在有一种‘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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