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日期:2019-02-06 02:55:47 / 人气:196
现在非常多银行都实施劳务(láo wù)派遣制度(institution),跟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务派遣合同(contract),请问劳务派遣中应当注意(attention)的问题(Emerson)有哪些?
解答:
1、劳务(láo wù)派遣机构(organization)的资质目前,许多职业介绍机构(organization)开始从事劳务派遣服务(fú wù),但有些经过政府许可的,有些是擅自(shàn zì)开展(kāi zhǎn)的。需要提醒劳动者注意(attention)的是,在签订劳动合同(contract)之前,要查明劳务派遣机构(organization)的资质。如果与有资格从事劳务派遣的机构(organization)签订劳动合同,则该合同受保护,劳动者有权向其主张劳动法上的权利。如果与非法从事劳务派遣的机构(organization)签订劳动合同,则合同无效,视为劳动者通过(tōng guò)职业介绍机构(organization)的中介介绍,直接向实际用人单位(unit)提供劳动服务,法院将根据提供劳务的情况(Condition)确定,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2、劳动者工资的支付劳务(láo wù)派遣合同(contract)是劳动合同的基础,一般情况(Condition)下,劳务派遣合同及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支付的标准、方式方法均作了明确约定。天津劳务派遣现在有一种‘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天津劳务外包为外包已经成为一个独立于企业之外的过程,而且许多基础数据都已经不在企业内部,这样导致了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如何将生产外包作为一个独立过程而仍将成为企业整体流程管理的一部分,这将是管理生产外包的核心。如果劳务派遣合同及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实际用人单位(unit)直接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那么,当劳动者因工资支付标准、数额等产生争议时,可以将受派单位作为被申诉人(或被告),将派遣单位作为第三人。如果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由受派单位直接向受派员工发放工资或者约定由派遣单位向受派员工发放工资的,因劳动者是与派遣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reward)是派遣单位的主要义务,因此,劳动者应当将派遣单位作为被申诉人(或)将受派单位作为第三人。
3、社会保险金的缴纳(pay)在劳务(láo wù)派遣关系中,如果劳动者与派遣单位(unit)签订的劳动合同(contract)及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中已就社会保险金的承担、缴交问题(Emerson)作了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天津劳务派遣公司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属于劳务派遣。部分垄断性行业的用工单位通过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方式,在不增加或压缩正式员工编制的前提下,既保证了正式职工尤其是中高层管理人员享受尽可能高的工资待遇,又人为绕开工资总额控制这条“红线”,使工资总额控制制度形同虚设。如果未就社会保险金的承担问题作出特别约定的,应本着“谁用工,谁受益”的原则,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责任(zé rè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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