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伤谁承担责任
日期:2019-03-11 02:55:32 / 人气:258
11月5日,老吴由某劳务(láo wù)派遣公司(下称“A公司”)派遣到B公司从事花木维护工作,工资由A公司发放。3月,老吴在工作时受伤,后被劳动保障(起保障作用的事物)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评为7级伤残。B公司支付了老吴的医疗费后,就不再过问。老吴到A公司要求支付工伤待遇,A公司也一直推托。5月,老吴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解除(解释:解决、消除)劳动关系,支付工伤待遇。
B公司(Company)辩称,老吴虽是在保养花木工作时受伤,但老吴不是B公司的正式员工,B公司每年都向劳务(láo wù)公司支付员工管理费,老吴的工伤应由A公司负责。天津劳务外包如今对于企业而言,有一种省心的人事管理方法,就是把人事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给一个服务机构来完成,叫做劳务外包。外包后,使管理者能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去。
A公司(Company)辩称,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对B公司的影响(influence),两公司签订了协议(protocol),A公司只是代B公司管理(guǎn lǐ)后勤职工,工资也是B公司打到A公司账上再由A公司代发。老吴的工伤应由B公司负责,A公司不应承担老吴的工伤待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A公司与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zé rèn)。天津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案件评析】
一、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劳动合同(contract)法》,各用人单位都要严格遵守,不能规避。两公司(Company)签订的协议(protocol)属于《民法通则》中规定(guī dìng)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该协议应属无效。
二、从《劳动合同(contract)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guī dìng)可知:劳务(láo wù)派遣单位(unit)是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订立劳务派遣协议(protocol)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reward)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本案中两公司(Company)并无相关(related)的协议来保障老吴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合同(contract)法》第92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均规定(guī dìng):“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unit)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zé rèn)。天津劳务派遣现在有一种‘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