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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需要履行哪些义务呢

日期:2018-12-25 11:14:01 / 人气:141


一份协议(protocol)中涉及(指关联到,牵涉到)到了三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一个是用人单位(unit),即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的公司(Company);一个是劳动者,即实际付出劳力或脑力的工作者;一个是用工单位,即具体用工且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contract)的公司。天津劳务派遣公司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属于劳务派遣。部分垄断性行业的用工单位通过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方式,在不增加或压缩正式员工编制的前提下,既保证了正式职工尤其是中高层管理人员享受尽可能高的工资待遇,又人为绕开工资总额控制这条“红线”,使工资总额控制制度形同虚设。天津劳务派遣公司国外主要以“项目型”派遣或外包为主,占整个劳务派遣市场的7成以上。在这种派遣和外包形式中,岗位因项目的设立而存在和结束,项目周期通常在12-15个星期左右,岗位人员在项目结束后就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其他公司的项目工作。总体而言,以岗位而论,存在临时性、专业性、辅助性等特征。前两个主体是通常所说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但是用工单位,可能(maybe)就不是生活中经常见到,毕竟这只出现在劳务(láo wù)派遣中。接下来小编带您具体探讨一下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具体扮演了一个怎么样的角色。
用工单位(unit)是在劳务(láo wù)派遣协议(protocol)中,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法实施条例》规定(guī dìng),用工单位(unit)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reward);

  (三)支付、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related)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作用:知识传递、技能传递、标准传递);

  (五)连续(Continuity)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天津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用工单位(unit)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expense)。
用工单位(unit)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láo wù)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Continuity)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protocol)。
劳务(láo wù)派遣单位(unit)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综上所述,用工单位(unit)是在实际的用工者,但是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却不属于用工单位,工资薪酬也不是由用工单位支付。这就需要各位求职者在的时候看清楚,自己所签订的究竟是一份怎么样性质的合同(contract),对后期自身利益(benefit)的维护会有很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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