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关系是怎么样的
日期:2019-01-20 11:13:20 / 人气:208
(一)派遣单位与劳动者。
1、派遣单位(unit)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天津劳务派遣现在有一种‘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支付劳动报酬、交纳社会保险、办理工伤认定和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双方因履行劳动关系发生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2、劳务(láo wù)派遣单位(unit)违法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天津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3、劳务(láo wù)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fixed)期限劳动合同(contract),按月支付劳动报酬(reward);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guī dìng)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其劳动报酬。
(二)派遣单位(unit)与用工单位。
1、派遣单位(unit)与用工单位之间应订立劳务(láo wù)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reward)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方法及违约责任(zé rèn)。
2、双方的劳务(láo wù)派遣协议(protocol)属于民事劳务派遣服务(fú wù)合同(contract),并不确立劳动关系,如双方就劳动派遣协议发生纠纷,除自行协商和调解外,只能通过(tōng guò)民事诉讼渠道解决。
3、如劳务派遣单位(unit)与用工单位之间不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procedure)进行劳动派遣,则劳动派遣是无效行为。劳动者和实际用工单位存在事实(Fact)劳动关系。
(三)用工单位与劳动者。
虽然用工单位(unit)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不等于双方不存在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作为实际用工单位仍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天津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2、告之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reward);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related)的福利待遇;4、连续(Continuity)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对用人单位(unit)使用派遣劳动者作了严格的限制:1、用工单位应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láo wù)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Continuity)用工期限分割为数个短期的劳务派遣协议;2、用工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expense);3、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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