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的定义
日期:2019-02-06 11:13:27 / 人气:161
“劳动力派遣合同”是指派遣单位(unit)与接受单位订立的由一方提供劳务而由另一方支付劳务费的合同。
劳动力派遣具有以下特点:1.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天津劳务外包为外包已经成为一个独立于企业之外的过程,而且许多基础数据都已经不在企业内部,这样导致了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如何将生产外包作为一个独立过程而仍将成为企业整体流程管理的一部分,这将是管理生产外包的核心。劳动者与接受单位(unit)不存在合同关系。虽然劳动力派遣合同内容涉及(指关联到,牵涉到)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但劳动者不是劳动力派遣合同的主体;2.劳动力派遣涉及派遣单位、接受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之间关系,不适用民商领域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3.劳动力派遣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违反规定,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可能(maybe)因接受单位的过错使劳动者的利益(benefit)受到损害,需要特别保护。
目前,我国劳动力派遣存在“逆向派遣”的情形。“逆向派遣”是一种形象说法,不是一个用语。它是指劳动者已经有了工作,用人单位却偏偏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找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力派遣合同,劳动者以派遣员工的名义从事劳动。在此情况下,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Fact)上的劳动关系,通过(tōng guò)签订劳动力派遣合同,将责任转嫁给派遣单位,变成与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的第三方。实际上,这是一种借用劳动力派遣名义、逃避责任的“逆向派遣”,或叫“反向劳务派遣”,其实就是假派遣。劳动者本来就是实际用人单位招聘的,本应依照我国劳动法的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结果却人为地把劳动关系扭曲为劳动力派遣关系。“逆向派遣”往往导致(cause)派遣劳动者与接受单位职工相比同工不同酬,不能享受正常的福利待遇,无法缴纳社会保险,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责任划分不明确、不利于劳动者的保护等一系列问题(Emerson)。
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的劳动争议中应注意(attention)的问题(Emers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guī dìng):“劳动者因实施劳动力派遣合同(contract)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unit)为被告;争议网站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劳动力派遣合同涉及两个关系,即劳动力派遣合同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对内而言,派遣单位(unit)与劳动者(本单位职工)有劳动合同关系。对外而言,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有劳动力派遣合同关系。劳动力派遣合同的实施把三方形成的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结合在一起。由于这两种关系产生的纠纷性质不同,处理争议的程序、适用的以及时效也各不相同。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对待。劳动者依据劳动关系起诉派遣单位、接受单位的案件为劳动争议案件,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依据劳动力派遣合同起诉的案件为普通民商案件。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和接受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应通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适用劳动法规定(guī dìng)的60天仲裁时效,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进入诉讼阶段,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且审查仲裁程序和实体处理是否合法,依法做出裁决。
对于派遣单位(unit)与接受单位因劳动力派遣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天津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天津劳务派遣公司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属于劳务派遣。部分垄断性行业的用工单位通过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方式,在不增加或压缩正式员工编制的前提下,既保证了正式职工尤其是中高层管理人员享受尽可能高的工资待遇,又人为绕开工资总额控制这条“红线”,使工资总额控制制度形同虚设。然后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实体上适用相关(related)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做出裁决。
三、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chǔ l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六条规定(guī dìng):“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此,如何认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进而进行合并审理,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而对该问题的不同理解,会导致不同的诉讼结果。不同诉讼结果则当然会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不同的影响。
根据劳动法、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Emerson)的意见》的相关内容,对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是否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进而合并审理,应主要考虑(consider)以下因素(factor):1.必须是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在同一诉讼中增加的诉讼请求;2.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之间必须属于同类争议;3.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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